教育行政措施

更新时间:2023-09-17 10:12

教育行政措施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规章,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具有 4 个特征。(1)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规定和采取。在中国,只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只有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有权采取。(2)是针对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决定。直接涉及特定对象在教育法上的权利、义务,或创立、变更、维护、确认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如批准某社会团体举办职业学校,向适龄儿童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等。(3)是教育行政机关表示单方意思的行为。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只要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就可作出决定,教育行政措施即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到处罚。(4)是一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措施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方可采取,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

类别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1)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和自由裁量的教育行政措施。前者对行政措施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度、手段等均有明确规定。(2)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前者又称主动的教育行政措施;后者又称被动的教育行政措施。(3)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和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前者指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或必须按法定方式实施的行政措施;后者则不需,允许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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