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2 15:05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因为有些商品受货源变化,尤其是运输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规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数量,将给卖方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做法,对于那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可以有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对此均不构成违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固定数量的机动幅度。这种做法一般仅适用于矿产品、煤炭、粮食、化肥等大宗商品交易。
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由于各国和各行业对“约”的解释不一样,难免引起了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0条a款的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的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0条b款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