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0:41
文化部创新奖设立于2004年,旨在对立足时代前沿、弘扬科学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普及广大群众的文化项目予以表彰。
文化部创新奖设立于2004年,并于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2006年3月21日,文化部发布第一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于2006年4月21日开始实施。
2009年1月7日,文化部发布第二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并确定于2009年1月7日开始实施。在奖项设立方面,将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上限改为20项,同时删除了奖励人数限额;在评审工作方面,增设秘书长一职(共1名),评审委员任期由4年缩短为3年。
2010年9月26日,文化部发布第三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在第三次修订版中,将授予对象界定进行了细化,将特等奖项目上限特征为4项(原2项)、确定了奖项人数限额、明确了奖项金额(创新奖每项2万元、特等奖每项5万元)。
主办单位
文化部
监督机构
驻文化部监察局
评审委员会
负责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文化部聘任,任期一届。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由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原每两年一届,2009年1月7日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时更改为每三年一届),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4项。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0人,奖金数额为每项2万元;特等奖项目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5人,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
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文化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二)在艺术创作和生产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三)在工艺创意和工艺科技中运用科学方法、科学技术探索创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工艺创新,促进发展;
(四)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五)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
(七)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九)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中,创新理论和工作机制,探索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领域和新模式,增强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宣传的实际效果,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办公室请假,评审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参与者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及相关评审组。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文化部创新奖评选出特等奖1项、创新奖13项。“江苏省苏州市昆曲遗产保护、继承、弘扬工程”获特等奖,“以道具器械创新,推动杂技艺术发展”等13个创新项目。
2007年11月6日第二届文化部创新奖在武汉颁发,“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创新与实践”获创新奖特等奖,“体制机制创新使北京儿艺获得新发展”等14个项目获得创新奖。
第三届文化部创新奖2009年12月7日在深圳颁发,“徽州文化生态保护的创新与实践”获创新奖特等奖,“深圳市民文化大讲堂”、“北京2008奥运形象创新设计专项”等19个项目获得创新奖。
在第四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中,共有29个项目获得殊荣。其中,《中国农民歌会组织模式的创新与实践》等4个项目获特等奖;《掌上国图——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等16个项目获得创新奖;《原创精品工程暨儿童剧联盟项目》等9个项目获创新奖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