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议会

更新时间:2024-05-31 15:30

1989年东欧发生剧变。1990年斯议会举行第一次自由选举,弗朗季谢克·米克洛什科(Frantisek Miklosko)当选为议长。1992年6月再次举行议会大选,产生了斯新一届议会,议会是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

议会简史

历史上,斯长期受外族统治。19世纪,在哈布斯堡王朝统治时期,斯洛伐克民族复兴运动在卢多维特·什图尔(L’udovít Stúr)带领下蓬勃展开,什图尔当选为第一位斯洛伐克议员。1848年9月16日,第一届斯洛伐克议会在维也纳成立,由200名议员组成,第一任议长是约泽夫·米洛斯拉夫·胡尔班(Jozef Miloslav Hurban)。

1918年,斯洛伐克政治家在布达佩斯成立第二届斯洛伐克议会,马图什·杜尔(Matús Dul)当选为议长。该议会的突出贡献是通过了《斯洛伐克民族宣言》,表达了斯洛伐克和捷克共组一个新国家的愿望。随着1918年10月28日奥匈帝国崩溃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成立,该议会解散。

1918年至1938年间,斯洛伐克虽然有自己的议员,但难以表达斯洛伐克本民族的愿望。1920年宪法规定,捷克斯洛伐克是同一个民族。1938年,欧洲形势错综复杂,9月,英、法为避免战争爆发,与纳粹德国签署了牺牲捷克斯洛伐克利益的“慕尼黑协定”。同年10月6日,斯洛伐克政治领导人在日利纳宣布斯洛伐克实行自治,并成立了自治政府和议会。12月举行了第一次斯洛伐克地区议会选举,议会由80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1939年1月,马丁·索科尔(Martin Sokol)当选为议长。3月14日,斯洛伐克议会宣布斯洛伐克独立。

1945年5月,捷克斯洛伐克全境解放。1946年5月举行战后第一次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选举。1948年5月9日通过宪法,成立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共和国。1960年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9年10月27日通过宪法性法律,决定实行联邦制,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

1989年东欧发生剧变。1990年斯议会举行第一次自由选举,弗朗季谢克·米克洛什科(Frantisek Miklosko)当选为议长。1992年6月再次举行议会大选,产生了斯新一届议会,议员150人,议长加什帕罗维奇。同年7月1日,斯议会通过了《独立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关于斯洛伐克主权宣言》,7月17日,通过斯洛伐克宪法,规定斯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1992年11月25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法》,规定捷斯联邦于1992年12月31日解散。

1993年1月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成立。1月19日,联合国接纳斯洛伐克为第180个成员国。2月,议会选举米哈尔·科瓦奇(Michal Kova'cˇ)为斯共和国第一任总统。2月15日米宣誓就职。

议会地位及职权

议会是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

1.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令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选举和弹劾议长、副议长;

3.批准斯缔结和废除国际条约和协定;

4.就举行全民公决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5.依法设立议会下属委员会及其他国家行政单位;

6.选举最高法院法官、正副院长、宪法法院正副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正副院长;

7.审议批准国家预算、监督其执行情况;

8.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监督政府的行为,讨论对政府及其成员的信任案;

9.审议有关国内、国际、经济、社会的基本问题;

10.在国家受到进攻或需要履行有关共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通过表决决定宣战;

11.批准向国外派遣武装部队;

12.宣布举行议会选举。

产生及职权

议会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共有150名议员,由全体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根据斯法律规定,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可以进入议会,进入议会的政党根据得票率分配议会席位,得票率最高的政党有优先组阁权。在议会选举后30天内,选出议长和副议长,设立下属委员会,选出主席和委员。政党提名的议员候选人经审核后成为正式议员,凡有投票权、年满21岁的斯公民均有资格当选议员,议员享有豁免权。

议员当选后,在首次参加议会会议时,须进行宣誓,其誓词为:“我以我的尊严和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忠诚宣誓,我将为斯洛伐克人民的利益履行我的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将竭尽全力付诸于行动。”议员的基本职权有:法律提案权,向政府成员质询权,因工作需要向国家机关获取信息权,出席议会及委员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

议员工资是斯上一年人均月收入的3倍,议员离职后,还能获得5个月的议员工资。议员根据其任职情况可得到职务津贴。议会为每个议员配有办公室和助理并负担其费用。议员在1个月内无故缺席会议2至4次,其下月工资、奖金、津贴减半,超出4次则全部扣除。

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的活动由议长和副议长组织安排。议会长期存在,可以中断,但一年最多不超过4个月。议会会议是公开的,只有在讨论机密事情时,经五分之三多数议员同意,方可不对外公开。如有至少三分之一议员提出开会的要求,主席应召集会议。只有在超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即等于或多于76人时,议会才能召开会议。

议会通过一般性决议时,须得到在场半数以上议员的同意,即最少为39人(相对多数)。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选举和弹劾议长、副议长、批准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至少需要76名议员同意才能获得通过(绝对多数)。在通过宪法、宪法法律、举行非公开会议及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时,须获得超过五分之三议员的同意,即最少为90人(绝对大多数)。

斯议会通常在星期二至星期五召开会议,如无特殊情况,会议一般在第一个会议日下午13时开始,第二日的会议即从上午9时开始,最晚至19时结束,星期五最晚至16时结束。

议会会议的投票表决分为记名和不记名。记名投票通过投票表决器或举手表决进行,不记名投票使用投票单。

同政府的关系

审议政府施政报告及提交的法案,监督政府的工作,讨论对政府及其成员的信任案,向政府成员提出质询。应议会的要求。政府成员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议会会议或其任何常设机构的会议。

同总统的关系

总统有权驳回议会通过的法案,退交议会重新审议。总统有义务向议会提交国情报告,当国家受到进攻或履行共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总统根据议会的决议宣布战争。如果总统不能履行其职权达一年以上,议会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总统。如果总统从事的活动违反宪法,议会可免除其职务,要求解除总统职务的提案由占绝对多数的议员提出,解除总统职务至少应有五分之三多数议员的同意。只有总统犯有叛国罪才可受到起诉。起诉由议长提出,宪法法院对起诉进行判决。

议会组织结构

斯实行一院制,议长的地位仅次于总统,其职责是:对外代斯议会,召开和组织议会会议,签署宪法、宪法法律、法律及其他议会的决议,接受议员的宣誓,宣布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宣布总统选举,宣布弹劾总统的投票表决,必要时召集委员会主席议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议会还设有4名副议长,其中执政党3名,在野党1名。议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宪法法律委员会、财政预算和货币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资格和豁免委员会、负责对斯国家安全局决策进行调查的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农业生活环境和自然保护委员会、公共管理和地方发展委员会、社会事务和住房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负责检查斯国家安全局职能的特别监督委员会、医疗卫生委员会、教育青年科学和体育委员会、负责检查斯情报局职能的特别监督委员会、人权民族和妇女地位委员会、防止职务重叠委员会、文化和媒体委员会、负责检查军事情报部职能的特别监督委员会。

议会党团

议会是斯权力核心,选举法规定,政党只有得到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只有获得3%以上的选票才能得到国家财政补贴。党团在议会中享有优厚待遇,例如:议会给每个党团在议会大厦中提供一间会议室,为党团中的议员发放津贴,代表党团发言的议员可得到20分钟的发言时间,而其他议员发言时间只有10分钟。为防止议员脱离党团,有的政党规定,如果议员脱离党团需要交纳其年工资10倍的费用。还有政党要求其议员候选人在当选前即签署一份辞职信,一旦其行为不当,该信就可递交给相关委员会,取消其议员资格。议会党团成立至少需要有8名议员。目前斯议会党团有:

1社会民主—方向党(执政党)

2斯洛伐克民族党(执政党)

3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人民党(执政党)

4民主基督教同盟(在野党)

5匈族联盟党(在野党)

6基督教民主运动(在野党)

议会友好小组

斯议会现有20个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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