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伦理学

更新时间:2021-10-02 13:11

新康德主义伦理学是指从新康德主义出发说明道德现象的伦理学理论。主要代表有德国柯亨、卡西勒、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初流行于德国,在奥、俄、法、意、英等国也有较大影响。该派哲学家复活和发挥康德哲学的方面各有差别,因而形成许多支派。其共同之处是:肯定康德通过提出主体创造客体的理论所实现的“哥白尼革命”,强调主体的创造性;反对对自在之物作唯物主义解释,而把它当作为认识设定“极限”的“极限概念”;反对黑格尔等人以绝对理性吞没主体的活动,否定康德以后德国古典哲学演化的进步意义。

他们按照生理学、心理学、数学、逻辑学、物理学等科学的新发展来论证和重新解释康德思想,特别是康德关于先验主体和先验客体(“自在之物”)对立的思想。19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在德国自然科学家赫尔姆霍茨、哲学史家费舍和策勒的一些论著中已表现出复活康德主义的倾向,李普曼在1865年出版的《康德及其模仿者》中提出“回到康德去”的口号,标志着新康德主义的正式形成。朗格在其《唯物主义史》中明确宣称,康德哲学对于现代比对于康德时代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他在书中系统阐述了新康德主义的基本观点。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是新康德主义的繁荣期,在德国哲学中儿乎占统治地位。它的大多数支派都是这时出现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马堡学派和弗赖堡学派。这两派都利用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来论证伦理社会主义。新康德主义伦理学是新康德主义哲学观点在伦理学上的表现。各人的具体主张乂各不相同。柯亨认为伦理学的最高问题是美德问题,因康德的哲学是先验哲学,故其伦理学也应该是先验的美德的科学。认为康德伦理学的缺点是没有争实基础,提出以法理学的正义观念为先验伦理学的事实基础。认为正义是法理学所构成的规律,,切道德观念都在正义观念之中,以止义作为伦理学的基础,伦理学就有了充实的内容,可以避免纯粹的形式主义。卡西勒在其符号形式主义哲学中把道德原则看成是表现在神话与宗教的文化形式之中的,认为神话是生命的过程,它表现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即血族的联系,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因而道德是神话的内容,神话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表现形式。文德尔班以康德的实践哲学为依据提出价值论,认为哲学就是价值论。提出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事实知识表示两种内容的相互归属关系,价值知识则表示估价主体与被估价对象之间的关系。认为事实知识归根到底从属于价值知识。价值知识旮普遍性即普遍价值。从价值论出发,认为伦理学是一种主观价值的科学,“良心”、“道德律”、“义务”等即是一种价值范畴,也是普遍的价值范畴,个人对它的服从是对普遍价值的服从。由于康德提出上帝存在是一种主观的设定,文德尔班也认为上帝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范畴,并以上帝为道德范畴的最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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