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8 23:26
新疆地质学会1963年4月成立。学会是中国地质学会下属省、区一级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地质学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组织。
新疆地质学会1963年4月成立,成立以来始终走在自治区科协区级学会前列,产生了9届理事会,下设11个专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82个,个人会员2500余名。随着学会自身建设的深化和强化,会员持续发展壮大,由期初的几百人,发展到现今约3500人;在制度建设上,制定和完善了《学会章程》、《理事会会议制度》,以及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和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度等,先后王宜林等5位获得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云露等5名地质科技工作者获金锤、银锤奖。
理事长:胡建卫
秘书长:张 冀
(一)地质学会测试、宝玉石专业委员会
(二)地质学会构造、矿床专业委员会
(三)地质学会探矿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地质学会煤田地质专业委员会
(五)地质学会环境专业委员会
(六)地质学会石油地质专业委员会
(七)地质学会物探专业委员会
(八)地质学会化探专业委员会
(九)地质学会区域地质、地层古生物专业委员会
(十)地质学会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
(十一)地质学会水文专业委员会
(十二)学术专业委员会
(十三)探矿技术专业委员会
(十四)采矿技术专业委员会
(十五)选矿技术专业委员会
(十六)储量专业委员会
(十七)地质学会矿山地质及深边部找矿研究分会
(十八)地质学会新疆“358”项目研究分会
(十九)地质学会新疆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研究分会
(二十)新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研究分会
(二十一)地质资料研究分会
(二十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分会
(二十三)地质技术培训部
(二十四)地质学会科普委员会
(二十五)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二十六)老年地质科技工作委员会
新疆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学会(简称新疆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Xinjiang”,缩写为GSXJ。
第二条 新疆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疆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疆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发展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地质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以及挂靠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2号新疆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5楼,邮政编码:830002。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区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二、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三、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业务培训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编制情况
六、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及个人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矿业权评估、矿产规划编制、地质报告设计、成果评审鉴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等;
七、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