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更新时间:2022-08-15 11:54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由中国证监会30日发布,改革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

审查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宗旨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责任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维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改革历史

第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第二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第三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项改革意见。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

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

三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

四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

五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第四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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