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0 23:55
新闻自由法,是法国于1878年,法律委员会开始精心制订的法律草案。法国是欧洲启蒙运动的发源地。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等资产阶级国家和人权学说。这些学说通过他们的著作在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广泛传播开来,为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作好了思想理论上的准备,并在《人权宣言》和法国的各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1789年《人权宣言》
1789年爆发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摧毁了封建制度。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宣言的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这是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791年宪法
1791年9月3日,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该宪法将《人权宣言》列为序言,重申新闻自由原则,禁止建立出版审查制和预审制,同时,对行使新闻自由的范围作了规定。
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
1792年8月,巴黎人民举行第二次起义,推翻保皇派的统治,逮捕国王路易十六,新成立的巴黎公社宣布取缔一切反革命的保皇派报纸,并停止执行新闻自由政策。此后不久,雅各宾派执政,通过了1793年宪法,又宣布思想、出版、集会、信仰以及请愿自由。
1795年热月党人宪法
热月党人推翻雅各宾派政权后,通过了1795年宪法,该宪法第353条,重申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但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消新闻自由。
1799年拿破仑宪法
1799年11月,拿破仑·波拿巴发动军事政变,将热月党人的督政府赶下台,并于12月24日公布了1799年宪法。该宪法完全取消了新闻自由的原则。1800年1月2日,拿破仑的执政府颁布法令,取缔60家报纸,严禁创办新报刊,并重新建立出版许可证制度,该法令宣布,对刊登“违背社会公约、触犯人民权力和军队荣誉,或抨击共和国盟国及其政府的文章”的报纸一律予以取缔。1810年8月,拿破仑的第一帝国政府宣布法令,规定全国每个省只能保留一家报纸,其余的报纸予以取缔,并将各省唯一的报纸置于省长的监护之下。
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
1814年6月,第一次复辟的波分王朝的国王路易十八颁布1814年宪法,重申保障新闻自由。10月,政府颁布法令,仍旧维持出版许可证制度和缴纳印花税的控制报刊的体系。
1815年拿破仑法令
1815年4月,拿破仑自厄尔巴岛重返巴黎以后,颁布附加法令,取消出版预审制,宣布新闻自由,为新闻界开辟了一个近乎无政府状态的自由时期。滑铁卢战役法军失败,“百日王朝”告终,新闻界的这一自由时期也随之告终。
1815年波旁王朝法令
1815年8月和11月,第二次复辟的波旁王朝连续颁布法令,再度取消新闻自由,并且对攻击现政权的言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判处3至5年监禁。
1819年“塞尔新闻法”
1819年3月6日,在政府司法部长塞尔的主持下,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自由的法令,史称“塞尔新闻法”。这是法国历史上制定新闻法规的第一次尝试。塞尔新闻法废除了1814年颁布的专制法令(预先审批,收缴保证金和印花税等)。自1820年3月起,在维莱尔的统治下,又恢复了强制政策,而且较以前更为严厉。
1830年查理十世法令
1830年7月,查理十世签署法令,取消言论自由,重新建立出版社许可证制度,并取缔一切反政府的报刊。这项法令遭到新闻界的强烈反对,成为七月革命的导火索,并导致了波旁王朝的覆灭。
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
新产生的七月王朝于1830年8月14日颁布新宪法,即1830年宪法。该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禁止国王以敕令的方式限制出版、集会等自由。同年10月和12月,政府又颁布法令,减少了保证金数额,给予陪审团以裁判权。
1835年七月王朝新法令
1835年9月,在国内激烈的政治斗争形势下,七月王朝不顾1830年宪法有关新闻自由的规定,通过了压制新闻自由的新法令,增加出版保证金,建立报刊预审制,并规定对侮辱国王和大臣,或者散布共和言论的报刊处以巨额罚金。
1848年后临时政府法令
1848年二月革命爆发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控制的临时政府于3月5日与6日连续发布法令,宣布新闻界享有绝对自由,废除印花税和保证金制度,同年11月4日,制宪议会通过1848年宪法。该宪法第8条规定,公民有权运用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思想。1850年7月,政府颁布法令,恢复征收印花税,提高保证金数额,并规定所有有关政治、哲学和宗教论争的报刊文章,必须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1868年5月11日,政府公布新法令,废除新闻预审制度,允许创办新报,减少印花税和约束官吏对出版物的干涉。
1870年,普法战争中法国大败,法兰西第二帝国灭亡,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诞生。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宪法,确立共和体制。1877年5月16日,共和派总理被迫辞职,保皇派奉命组织新内阁。布罗格利政府为了在竞选中获胜,不择手段地向报刊读者和反对派候选人施加压力。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共和派报纸的处境异常艰难;在几个星期内,有关报业的诉讼案件竟然达到2000多起。在法国新闻史上,这次危机构成了政府当局企图控制新闻界的最后一次尝试,然而以彻底失败而告终。这次失败具有决定性意义,它表明,从此,法国政府再也无法把新闻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了。
由于自1792年以来,政府与新闻界之间的斗争经常使两者处于对立状态,进入第三共和国时期以后,共和派就急于结束政府与新闻界之间的斗争。而且,共和派也清楚地知道,从今以后,新闻自由造成的政治风险已经微不足道,保皇党人已无法在新闻界的帮助下对共和国造成威胁,同行之间的激烈竞争使新闻界四分五裂,新闻界对公众舆论的影响也因此而大大削弱,无力再像过去那样,凭借大造舆论,掀起一次又一次革命浪潮。根据经验,共和派的政治家们也知道,他们完全可以和新闻界达成妥协,而无需借助于一向遭到非议的国家干涉。
1878年,法律委员会就开始精心制订《新闻自由法》的法律草案,经过议会的激烈辩论,最终于1881年7月29日通过。《新闻自由法》的公布,标志着经过法国人民近百年的奋斗,新闻自由体制终于确立,《人权宣言》宣告的言论出版自由被具体化了。
《新闻自由法》共5章65条。各章依次为: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版物;张贴、贩卖及街头叫卖;新闻及其他出版途径的重罪和轻罪;诉究与制裁。第一章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对印刷品、管理备案及公布印刷者的姓名及住址作了规定。第二章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出版物的权力、管理、申报以及向检察院的备案;二是关于更正权的答辩权;三是关于外国日报和定期出版物。第三章规定了各种印刷品张贴的地点,还规定了从事贩卖和分送各种印刷品的职业者必须向政府申报。第四章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与言论、出版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禁载及免于起诉的情况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五章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新闻途径犯重罪或轻罪的责任者;二是诉讼程序;三是关于累犯、减刑和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确认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
法典第1条就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根据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简单的申报之后即可出版,无须事先批准,无须交纳保证金。申报应向共和国检察机关提出,申报的内容包括:(1)出版物的名称和出版方式;(2)经理的姓名和住址;(3)出版物的承印者。
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法典比较详细地列举了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1)未按要求申报、备案;(2)未按规定的地点张贴;(3)诽谤、侮辱;(4)直接教唆犯罪、教唆违法;(5)教唆军人违抗命令;(6)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并造成了扰乱公共治安的后果;(7)有伤风化的行为;(8)公开司法机密的行为。事后处罚方式有罚款、罚金、监禁和没收出版物四种。
建立了经理和出版人责任承担制度
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必须有一名经理。经理必须是法国籍人、成年、享有公民权且此公民权未因任何司法判决而被剥夺。经理必须确实能对报刊负责,不能仅仅挂个名。至于经理的产生办法和权限,《新闻自由法》未加以明确规定,应当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加以确定。
根据法典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新闻重罪和轻罪的责任承担者依次为:(1)经理和出版人,其职业和头衔不论;(2)无上述人员时,作者;(3)无作者时,印刷者;(4)无印刷者时,出售、散发和张贴者。因此,经理和出版人对新闻违法犯罪行为负主要责任,而不管他个人动机如何。但是,下列人员可能以同谋犯的名义受到起诉:被指责的文章的作者、印刷者、出售者,以及一切出版的普通法所适合的人员。此外,对以上人员的罚款判决,由报刊所有者人负担经济赔偿。
限定诽谤罪和侮辱罪的适用范围
法典第29条规定:“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语言,蔑视或抨击性的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从概念上明确界定诽谤和侮辱,为法院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提供了基本的判断标准。法典还规定,当某人受到的诽谤仅仅是针对他所担当的某种职务时,诽谤者如果能提供事实证据则不受惩治。
诽谤或侮辱对象不同,处罚则不一样,这是法国《新闻自由法》的特色之一。当受害人是普通公民时,处罚最轻;当受害人是国家机关、法定团体、公职人员和外国向法国委派的外交人员时,处罚较重;当受害人是法国总统和外国国家首脑时,处罚最重。
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新闻自由的诉讼规则
与普通法诉讼规则不同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当被告居住在法国时,禁止预防性的拘捕,即除非在犯罪时,不得在审判前羁押。二是针对新闻违法犯罪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均为二个月。同时,法典第63条规定因累犯而加重处罚的原则不适用于新闻违法行为,如果犯有本法典规定的多种轻罪和重罪,惩罚无须累加,而只按最重犯罪行为处罚。
保障当事人的更正权和答辩权
法典第12条规定,公共当局代理人(如省长、市长、检察官……)因报刊未能对其职务活动准确地报道,向该报刊要求更正时,经理须在最近一期的首要位置将更正刊出。但是,更正篇幅不得大于原报道的两倍。如违反本规定,经理将被处以罚金一百至一千法郎。
法典第13条规定,在报刊上被提到或点了名的人都有答辩权。至于答辩的形式和内容,他可以自行安排。答辩的文章应以原发难的文章同样字号在同一位置刊出。篇幅未超出原文章两倍的答辩文章免费刊登,如果篇幅超出此限,则仅须付超出篇幅的费用,费用按公告标准计价。如果是日报,经理在收到答辩文章后最迟不得超过三天就得发表;如果是期刊,最迟必须在收到答辩文章后的第二期上予以刊载。否则,将处以五十至一百法郎的罚款。法典第34条还规定,对已死去的公职人员进行诽谤和侮辱,如果诽谤和侮辱的意图是损害其在世的继承人的名誉和声望,则继承人享有第13条规定的答辩权。
授予内阁和内政部查禁外国报刊的特权
从理论上讲,在法国的一切外国报刊都必须遵守普通法,与法国报刊事有同等待遇。但法典第14条规定,在法国发行的外国报刊只有在内阁会议做出特别决定后方可禁止。而对其某一期的禁令,内政部有权决定。对内政部禁止某种外国刊物的理由,司法当局是不能加以讨论的。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报刊能否在法国国内发行,完全取决于内政部的决定。
从制定时间上看,法国《新闻自由法》仅晚于瑞典1766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是世界上第二部新闻自由法。而从施行时间来看,是全世界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因为瑞典现行《新闻自由法》制定于1949年。
从内容上看,法国《新闻自由法》取代了过去的42项法令约300个条款,成为一部涉及印刷业、报刊业、报刊销售业和广告业的内容全面的法典。除了若干管理性条款(申报、备案……)该新闻法典确保新闻自由,并且在事实上剥夺了政府当局干涉新闻界的以前曾使用过的一切手段。
法国《新闻自由法》,是一部自由主义的新闻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法国人民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奋斗,终于将《人权宣言》宣告的言论出版自由真正实现。它的颁布,意义深远。它在法国已经施行了120多年,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世间接地影响到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