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10-30 22:54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工作职责

一、 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三、 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 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表彰;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会商、报告、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八、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九、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审核、呈报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名称等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承办边界勘定工作;负责县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十、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公墓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 、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 、 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 、 负责民政信访工作。

十五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牟耀文 局长

于善翔 二级调研员:协助柳爱东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老干部、信访工作;协助分管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慈善总会办公室、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

丁志强 二级调研员:协助分管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殡葬服务中心、公墓管理服务中心工作。

于敬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规划财务科、社会救助科、福利彩票中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指导中心工作。

范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工作科)、安全生产工作。

武传竹 党组成员、市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市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工作;分管儿童福利科。

办事指南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 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按规定由生源地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 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获得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或者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30%以上的;高标准装修 现有住房的;城市低保申请人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 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 10 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等高消费物品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 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经营性农机具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 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

绍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 的学生除外);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十一)有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 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二)成年子女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正式员工,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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