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14:44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作为设计的依据,这个指标就是日照标准。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外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现象,称为建筑日照。建筑内部环境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中第4章中4.0.9的规定,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见下图)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日照标准日是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纬度、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h ),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我国则采用了两个日照标准日——冬至日和大寒日。
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因冬至日太阳高度角最低,照射范围最小,如果冬至日能达到1h的日照标准,那么一年中其他天数就能达到1h以上的标准,但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或四层。从表2我们看到,达到同样时间的话,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约比大寒日高3°~4°,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的地区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日照时间是以该房间在规定的某一日内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北纬地区常以太阳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规定日;有些地区由于气候特点,也采用其他日子作规定日。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日照标准的确定涉及因素较多,各个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 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在确定具体的日照标准和计算房屋间距时,应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因为冬季在这段时间的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强度较高;此外,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这些要求要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日照有效时间带是指在日照标准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太阳照射的“量”和“质”。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来衡量的,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阳光的强度无法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在编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前,我国过去常以冬至日的9时至15时共6 h为有效日照时间带。随着日照标准由冬至日一个档次改为冬至日和大寒日两个档次,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相应作了调整,确定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为9时至15时;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的,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从阳光质量看,北京地区的实验表明,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紫外线已具有一定的杀菌作用,又从北京市1984年、1985年两年拍摄的日影效果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与冬至日上午9时的阳光强度相接近,已具有良好的日照效果。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也都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国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而不是一个统一的常数。如前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10 h),日本的北海道采用9时至15时,而日本其他地区则为8时至16时。
日照有效时间还与建筑朝向以及太阳入射角度密切相关。同样是9时至l5时,在不受其他建筑遮挡的情况下,对于正南向建筑来说,日照有效时间是6 h;对于正东或正西向建筑而言,由于自身遮挡,有效时间最多3 h(即9时至12时或12时至15时),实际上有的时段(如中午12时前后1 h),由于太阳入射角太大,与建筑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内的真正有效时间几乎没有,因此东、西向建筑有效时间不是3h,而是不足2 h甚至更少。可见对不同朝向建筑,真正日照有效时间是不同的,随着建筑朝向角度的变化,其有效时间也在变化。因此,不同朝向建筑应该有不同的有效时间带,这一点,标准本身未加以考虑,有待进一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