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新安保条约

更新时间:2023-02-09 13:18

《日美新安保条约》全称《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1960年1月在华盛顿签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旧安保条约。

背景介绍

日美新安保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该条约的签订,结束了日本的半占领状态,使日本取得了真正的独立,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国际地位。随着日本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条约的意义也发生了变化,双方更强调同盟关系,条约签订前后,日本人民和民主力量开展了广泛持久的斗争。由于双方一直未提出条约失效,条约延长至今。1996年4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和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发表《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修改日美安保条约

条约内容

第一条

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并以不至于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可能涉及两国的任何国际争端,而且在两国的国际关系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都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者采取任何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

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加强联合国,以便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它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务。

第二条

缔约国将通过加强两国的各种自由制度,通过更好地了解这些制度所根据的原则,并且通过促进稳定和福利的条件,对进一步发展和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作出贡献。两国将设法消除在它们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并且将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国将单独以及相互的合作,通过继续不断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宪法规定的条件下来维持并且发展它的的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国将随时就本条约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将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第六条

为了对日本的安全以及对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

关于上述设施和地区的使用以及美国驻在日本武装部队的地位,应由另一项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安全保障条约第三条在东京签订的并经修改的行政协定的协定,以及两国可能商定的其他安排加以规定。

第七条

本条约对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责任都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且不应作产生那种影响的解释。

第八条

本条约应经依照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并且将从两国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时起生效。

第九条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安全保障条约在本条约生效时即告失效。

第十条

本条约在日本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联合国就维持日本地区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令人满意的规定的安排已经生效以前一直有效。

但是,在本条约生效十年后,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废除本条约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在那种情况下,本条约在上述通知发出以后一年即告失效。

签约代表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60年1月19日订于华盛顿,一式两份,用日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本代表

岸信介

藤山爱

石井光次

足立正

浩一郎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克里斯琴·阿奇博尔德·赫脱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第二

郎杰·格雷姆·帕森斯

透视虚实

日本挑起的钓鱼岛海域争端不断加剧后,美国政府高官在不同场合表态,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范围”,日本因此“挟美自重”。

《美日安保条约》真是日本肆意妄为的“护身符”?有必要对其“虚实”进行一些分析和探究。

背后的“虚”

就本质而言,美国对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采用的是一种模糊政策。美国的各种表态背后存在虚弱之处。

第一,《美日安保条约》存在法律空隙与漏洞,适用不等于要直接出兵干预。《美日安保条约》关于“共同防卫”的第五条,在提到“采取行动对付共同危险”时所使用的助动词是“would”而非“should”,强调的是意愿与可能,美国可以解读这不是一种义务而为自己解套。同时,根据美国《战争权力法案》规定,对外宣战应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定,第五条中“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的提法,也为美国留下了灵活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模糊空间

第二,美国战略实力运用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也深度忌惮。十年的反恐战争美国经济拖得筋疲力尽。应该讲,钓鱼岛附近不是美国主导得了的战场,它距离中国大陆近而距离关岛较远,而且事关中国的核心利益,而非美国的核心利益。

第三,美国在具有相当实力的对手面前,不会为他人火中取栗。历史上,在实力对比不占优的情况下,即使对外遭遇名誉的或物质的损失也绝不出手。这就不难理解,美国为什么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模棱两可的政策。就美国战略特性而言,它也可能在评估钓鱼岛海域实力对比之后,不对日本作出实质性支持,或者在东海问题上对中国提高要价筹码后,于关键时刻退缩并“出卖日本”。

背后的“实”

当然,美日安保条约并不是废纸一张,它背后也有“实”的一面。这不仅在于美日同盟是美国亚太安全架构的支柱,履行盟约是美国维护亚太霸权的关键,还在于美国对于中国的快速崛起多少有些恐惧,遏制与迟滞中国的发展也是美国战略的真实考量。

一方面,美国出于维护亚太联盟体系的需要,即使对日不作出实质性支持,也必然会作出象征性支持。首先,美国需要借机牢牢拉住日本,避免美日同盟关系出现离心倾向。其次,美国对美日同盟关系履行程度具有重大示范效应,会直接影响到美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泰国菲律宾亚洲盟友以及越南等潜在伙伴国的关系。如果美国对日本的安全承诺毫不兑现的话,那么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者形象必将受损,其“重返亚太”的可信度和霸权的威望就会降低。

第二,美国围堵和遏制中国崛起的军事准备并非虚张声势,而是实实在在的。出于对中国发展的恐惧和自身被超越的焦虑,美国除在战略上“重返亚太”、拉起在亚太的旧日盟友外,在军事上也加强了准备。纵观中国周边,无论南海问题的持续紧张,还是钓鱼岛争端的不断升级,背后都有美国的推手。这都是在中国快速崛起的背景下,美国遏制和围堵中国的新抓手。既然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保留模糊表态,那也就不能排除美国在某种情况下采取干涉行动的可能。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辩证看待美国在钓鱼岛的可能干预行动

钓鱼岛到底是归中国还是归日本,其实是美国最不关心的事。若中日真正和解或爆发大规模战争,都会祸及美国利益。美国的基本考虑首先是保持钓鱼岛适度紧张,不断增大中日之间嫌隙,防止这两大经济引擎走到一起,进而长期毒化亚太经济和安全环境,最终既把日本等老盟友绑牢在“美国战车”上,同时也有效迟滞中国的和平崛起。

对于中国来说,在钓鱼岛问题上面临两条线:一条是日本的底线,一条是美国的底线。日本的底线一步步往前挪,我们必须一鼓作气压下去,不留余地。美国的底线虽不明确,但也可以预判,那就是不能让日本太出格,也不能让日本太丢脸。太出格会把中美拖入直接军事对抗,太丢脸则会影响“父子之间的感情”。

如果中国与日本爆发小规模武装冲突,且中方是在日本挑衅下的反应,目的是维持钓鱼岛原有争议而非实质性地夺取钓鱼岛,那么美国找不到理由冒险直接进行军事干预,间接干预的可能性较大,包括向日本紧急运送先进防空、反潜和扫雷武器,向日方提供卫星和电子情报,扩大在日美军装备和人员的部署,增派航母编队到日本西南方向海区游弋等。如果中日之间在钓鱼岛只是执法力量对峙、互有海军力量存在乃至发生擦枪走火等情况,美国将完全不作任何军事干预,主要使用外交、政治、经济手段来影响钓鱼岛争端的走势。除了政治声明、外交斡旋等之外,美军将在西太平洋地区高度戒备,增加关岛兵力,与日本在第二岛链内开展联合演习,加强情报收集,静观变化再作决定。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对于中国来说,实现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需要充分显示出力量、意志和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坚决打破日本不承认钓鱼岛存在争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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