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24-04-27 09:31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领导

穆仁早(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吕 丽(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 宁(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蒋坚桥(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龚利春(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江(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组长)

孙红昆(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 晖(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

张文伟(市招生考试院院长)

资玉国(市教育体育局调研员)

许松亭(市教育体育局调研员)

魏北平(市教育体育局调研员)

曾志红(市教育体育局调研员)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对教育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地方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直属学校(单位)。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六)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法制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青少年科技活动和校外教育、社区教育工作。

(八)领导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编制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会考;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考核和成人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指导全市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市属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二)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学校的保卫、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

(十五)代政府管理教育督导室,拟订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政府“两基”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评估、验收、复查;对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督导评估;宏观指导县(市)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党务、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文电、机要、信访、档案、信息、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建设、保密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统战工作;负责协调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610”工作。

组织人事处 承担市教育局党委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党建和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教育系统就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直属学校(单位)知识分子工作的指导;负责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的组织评选工作。

德育处(宣传处) 规划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指导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小学生家庭教育工作;负责教育宣传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新闻单位和教育系统出版物以及社会新闻媒体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团委、少先队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处) 负责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学校(单位)的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负责教育系统各类教育收费及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规划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起草或拟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年度事业统计、分析;承担教育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编制市属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教育制度创新工作;对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进行审核,负责教育系统的社团管理。

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定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负责市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政策;负责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对教育贷款和赠援款的工作;承担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情况;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和财务管理;负责教育系统各类教育收费标准审核工作。

基建装备处 参与拟定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和规范;指导教育系统校园规划、基本建设、校舍安全、教学设备配置等改善办学条件工作;联系勤工俭学工作;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基本建设;负责教育系统基建和教学设备项目市级立项的部门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年度统计。

初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扫盲工作;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和课程计划的实施;参与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拟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的等级创建工作;指导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

服务承诺 对来访的教师、学生、家长及群众询问有关小学和初中入学(转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贫困学生救助、企业学校分离、企业离退休教师待遇等处室分管工作进行答复,并做到热情细致,能当场答复的马上进行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留下联系方式,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需要到县(市)区办理的,负责提供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民办教育科)电话号码和联系人。若符合条件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协调。

普通高中教育处 承担全市普通高(完)中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参与普通高(完)中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拟定发展普通高(完)中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推进;组织指导普通高(完)中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管理普通高中会考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普通高(完)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毕业生资格审核;负责普通高(完)中等级学校创建工作;指导普通高(完)中信息技术教育。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广播电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中的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初、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机构的布局调整,负责专业设置的审批;拟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推进;指导职业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推荐和“两后双百”工程的组织实施。

民办教育处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拟定发展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组织推进;实施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按权限审核、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组织检查和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监督检查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为民办教育提供信息服务。

师资培训处 统筹规划和指导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定培养、培训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及专业教师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

体卫艺处 指导协调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拟定有关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工作;指导和组织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学校绿化、美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医务、食品卫生工作。

语言文字管理处(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及云南省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拟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承担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政府教育 督导办公室 拟订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具体组织和指导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教育进行督导评估;

负责教育系统法制工作;

组织起草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文件并督促实施;

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按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等级评估和普通高中劳动技术教育合格学校的评审工作。

市招生办 认真贯彻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制定自办中专自学考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生报考工作;负责教育部门举办的非学历等级证书考试管理工作;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招生考试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昆明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副局长5名(副县级,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昆明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层领导职数19名。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其他事项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保留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职责是: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组织协调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发布教育督导报告;承担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工作。

(二)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行政职责、人员并入市教育局机关,2名事业编制由市委编办收回。

(三)昆明市教育局管理昆明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广播电视大学昆明市第一中学、昆明市第三中学、昆明市滇池中学、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昆明市外国语学校昆明铁路机械学校、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昆明市旅游职业中学、昆明市艺术学校、云南省昆明市盲哑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昆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昆明市教工第一幼儿园、昆明市教工第二幼儿园、昆明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昆明市中小学生课外科技教育活动中心、昆明市电化教育馆、昆明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昆明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昆明市教职工住房管理所、昆明市教育局教学仪器管理供应站、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昆明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服务承诺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条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推进政务公开。公布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办事程序,增强局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依法廉洁行政。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以“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为核心内容的文明处室创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属于市教育局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5.优化服务态度。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语言举止文明,态度热情礼貌,答疑耐心细致。

6.规范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按公示标准收费。严禁其他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

7.加强师德建设。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违反“昆明市教师十不准”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8.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市热线办交办件,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局长接待日为每月10日(地点在金碧路150号市勤工办办公楼四楼)。

9.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到市教育局办事的人员,机关第一个接待人员,如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解答的问题,应负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或解答,如本人不能办理或解答的,必须将来人引导到相关处室,找到相关人员接待办理,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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