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6 14:49
明例是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的单行条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明朝初期限制和不主张单独使用例。明宪宗成化以后,用例之风蔓延开来。明孝宗弘治5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由此,明朝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到万历13年,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一书,成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创了律例合编先例,影响了清代立法。清代也有大清律集解附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