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4 08:50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应劭传》:劭后追驳之,据正典刑。
宋·吕颐浩《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如是托疾,自当明正典刑;如委实抱病,伏望天慈,放臣闲退。”
宋·王楙·《野客丛书·宣帝待霍氏》:使显等稍自悛改,则霍氏富贵,将来未艾。奈何悖逆之节愈益彰露,而不容掩匿,苟不明正典刑,天下其谓帝何,其势不得不诛耳。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二二·绍兴八年十月丁巳》:(刘)大中所以治家者如此,何以为国?所以事父者如此,何以事君?伏望明正典刑,以厚风俗。
元·关汉卿·《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第四折(《元曲选》853):圣人大怒,即便判了斩字,将此人押赴市曹,明正典刑。此指执行死刑。
明·汤显祖·《邯郸记·死窜》:圣旨不准自裁。要明正典刑哩。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牛黑子强奸杀人,追赃完日,明正典刑。
清·钱彩·《说岳全传》·三三回:求元帅发兵往山东捉拿刘猊,明正典刑,公私两尽。
偏正式;作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