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

更新时间:2022-06-24 21:38

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是指寡头厂商通过公开或秘密的协议(书面或秘密会谈)来协调行为以使合作组织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行为内容

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①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②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便于明确合谋的商业策略

1.共同成本手册与多产品定价公式

在寡头厂商明确合谋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是产品的异质性问题。这种异质性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同厂商的产品是不完全替代晶。另一种情况是生产多种产品型号的厂商。

前一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厂商也已经习惯了制定产品差别化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合谋厂商可以使用共同成本手册来制定价格。产品是由零部件构成的,零部件一般是标准化的,厂商可以通过规定零部件的价格加总来计算产品的价格。使用共同成本手册的厂商保证了生产者价格基准的同一性,违反这一基准就被视为背叛行为。后一种情形可以用多产品公式定价法来解决。厂商可以协定一个基本单元价格,这个基本单元价格在合谋厂商间是通用的,价格的变动是同比例的。

2.转售价格维持(RPM)

转售价格维持通常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上下游价格控制关系。如果零售商不按供应商的建议价格销售商品,供应商就拒绝供货。理论界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到底是一种制造商共谋还是零售商合作行为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一派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上游制造商合谋的商业惯例。在制造商合谋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零售商的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市场上零售价格波动是由于制造商定价不同造成的还是由于销售商成本变化或零售加成额变化而造成的呢?这一般难以辨别。这样即使制造商制定了统一价格,背叛行为根本无从判别,因为一个厂商可以说这是零售环节造成的,完全不是他的过失,但暗中却偷偷降价。转售价格维持通过消除价格波动使背叛行为易于察觉,因为它要求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一个底线。还有一方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下游销售商之问的合作行为。这时上游供应商成为实际上的监督人,一旦发现零售商有任何超越价格底线就停止供货,以给予惩罚。

3.基点定价

基点定价实质上是解决了由于厂商所处地点不同所带来的合谋的困难。基点定价使总的交货价格等于交货定价基点的通行市场价格加上从该地始计的运费,这样就防止厂商将折扣暗含在运费当中。

有些行业,寡头厂商在地理上是很分散的,如果运输费用比较可观的话,厂商间达成和维持合谋的协议执行就变得困难重重了。在基点定价下,离产地较近的顾客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货品的价格加上实际运输成本,反之低于。

4.一致-竞争条款(meeting-competition clauses)

现实中有两种一致一竞争条款。一种是“不一致就解除”条款,供应商与顾客间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将与竞争对手的价格一致,若不一致就解除消费者购买的义务,消费者就可以寻找更优惠的供应商。另一种“不解除”条款使得供应商对消费者的承诺以合同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没有解除的条款。

一致一竞争条款实质上是将顾客作为监督人,这种机制使得顾客有激励去监督和报告竞争对手的价格。这样价格偏离行为的察觉就容易多了。并且竞争对手率先降价的激励也没有了,因为这样他将失去所有的顾客。

5.价格领导

价格领导是指行业的价格变化总是由一厂商率先做出的。然后这个变化立即被其他厂商所采纳。价格领导解决了选择合谋结果的问题。领导者的价格就是台谋的价格。

很多行业都表现出这种模式: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正式决定价格,其他厂商则跟随,通常有几天的实践延滞。由领导厂商发起的价格变动有很大的凝聚力,并且不存在阻碍作用或者不同意见的厂商时,就存在着有效的价格领导。行业中厂商的数量越少,价格领导就越有效。我们这里讨论两种主要的价格领导方式:晴雨表价格领导和支配式价格领导。

在支配式价格领导的情况下,一家厂商因为自己的规模较大,顾客忠诚度相对于其他竞争者高、成本较低而把自己定为一个价格领导者,随后这个领导厂商的行动就如同在它的细分市场中的垄断者一样,把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领导厂商采取这个策略,是什么推动跟随厂商接受已确定的价格呢?在某些情况下跟随厂商是由于害怕低成本厂商的激烈报复。支配型价格领导模型价格—产量结果如图1所示:

领导厂商生产产量,总产量为,跟随厂商则一共生产一的产量。在晴雨表式的价格领导中,一家厂商宣布价格变动,并希望被其他厂商所接受,这个价格领导厂商不必是行业中的最大公司。他只是正确地首先对变化的需求和成本条件做出反应,从而使提出的价格变动能够被接受并且具有刚性。

罗腾伯格等(Rotemberg,1990)证明了在寡头行业中价格领导是在需求不对称的情况下超级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他们认为价格领导是拥有较多信息的厂商首先设定价格,跟随厂商随后跟进的均衡,在这个博弈中,领导厂商威胁跟随厂商不跟进就将给以价格战的惩罚。

6.预告价格变动

预告价格变动实际上减小了率先实行价格变动的厂商负担的风险。一个厂商率先提价面临着其他厂商不跟进的风险,那么其市场份额就会大大减小。如果先行提价的厂商要比慢慢跟随而动的对手厂商多承担一笔损失的话,就没有哪家厂商愿意充当价格领袖。预告价格变动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该行业的其他厂商可以在提价生效前决定是否跟从。如果对手均决定不跟进,提倡提价的厂商就可以不实施提价。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下,首先削价的厂商相对后削价的厂商会获利更多。因此每家厂商会争相降价。由于提前通知价格下凋,保证没有厂商会从先行削价中获利就能缓和厂商们的削价冲动。

7.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易于理解的。销售商向所有顾客做出承诺,卖方不会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其他购买者。有追溯效力的条款保证了现行的消费者也可以因未来的价格折扣而获利。这种类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双重效力。首先它类似于厂商的一种保险条款,我不会打折扣,因为一旦打折扣,我还必须将这部分折扣返还给原来的消费者,这就增加了惩罚的力度。同时它增加了消费者监督的激励,因为消费者一旦发现厂商向别的消费者提供折扣,就有追索的权利,这就降低了厂商降价的动力。

8.行业协会

可以说行业协会是最常见的厂商明确合谋的手段。波斯纳曾经指出美国所有的反垄断案中,43%涉及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是多重的:包括了代表行业中所有厂商与政府沟通、游说使得价格变动的提案获得大多数厂商认可、公布产品的标准、发布行业数据、设立道德标准、出版行业期刊、报纸、定期集会等。

9.交换信息

厂商间互有的信息越完全,达成和维持合谋协议就相对容易。不确定性使得协议维持较难。交换信息减少了信息的不确定性。

厂商问交换成本和需求的信息使协定的制定变得更加容易。关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和产量的信息一旦公开就会使背叛行为更容易更快被察觉。有时为了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厂商们会采用公开价格策略。当价目单上的价格是公共信息的时候,厂商遵从的就是一个公开价格。有的时候,明确台作的厂商甚至会雇佣代理人,使代理人有权审查实际交易的价格和厂商的财务状况等。

10.分割市场与固定市场份额

有些寡头厂商通过分配给每一个厂商一定的购买者或者地理区域从而成功地维系了合谋。因为一旦有厂商降价,那么某一地区的销量就会减少从而背叛行为易于察觉。波斯纳发现7.8%的反托拉斯案例涉及客户的分配。

(注,该策略能达到此目的计为“1”,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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