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5 17:03
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1992-1996,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6-1999,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2002,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1999-20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
1.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学阶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诉讼法精义》(法学名师讲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英文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美国海马出版社,2012年。
4.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 《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及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du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4. 《论最佳证据规则》,《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展开》,《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6.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7. 《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形成与特色——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对抗制改革》,《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8.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以黄碟案为中心的法理透视》,《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权规则:美国的制度与实践》,《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6. 《传闻法则:历史、原理与发展趋势》,《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证据法上的专家证言制度及其挑战》,《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20.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 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21. 《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以<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例》,《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3. 《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25. 《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发展趋势解读》,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26.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论辩诉交易应当缓行》,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29. 《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哲学基础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 《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理论与实践支撑》,《检察日报》,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审团的恢复及对中国的启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与资源让学者们马失前蹄》,《法制日报》,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乱与司法能动主义无关》,《法制日报》,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法制日报》,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辩论程序理应推广和完善》,《法制日报》,2009年6月。
7. 《我国暂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法制日报》,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师应当为何而战》,《中国律师》,2008年。
10.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检察日报》,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须请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有据——评法官谋杀院长案》,搜狐评论,2003年10月13日。
13. 《我们能被关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论”与“不可不知论”》,《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给说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应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树之根岂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2013年7月16日,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对于李天一案,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面对广大网友的批评怒骂,又表示:“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
7月16日下午3点37分发表的最后一条微博“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许昌高中王博: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谢伟锋: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当看到堂堂清华大学教授,竟然公然标榜“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心中愤懑之情只能用爆表来形容!刚开始真的以为这位居学堂之高的法治和教育工作者的微博是不是被黑了,后面亲自登陆其微博,才发现里面早就炸开锅。而易延友面对滔天的指责,他所作的只是把陪酒女的范围大到“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范围。一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淡定。
记者赵宝彤报道: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16日在其个人微博为李某某辩护律师“说两句”称:“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微博一出,立即“一语激起万条骂”。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随后又在微博称是“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17日18时40分,易延友本人再次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据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李某某母亲质疑受害人是陪酒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发布声明称,“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强奸无罪的挡箭牌。
《新闻1+1》白岩松: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17日晚播出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中,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批驳了易教授的不当言论,称“微博140字让知识分子不再深度思考”,并指出其“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
节目中,白岩松直截了当得送给清华教授易延友12个字“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白岩松指出,1、法律前人人平等,易的说法违反常识;2、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法律并没对身份做界定,他的说法突破底线;3、最要命的是冒犯公众,冒犯公众比虚假新闻伤害更严重。知识分子应该管好自己的嘴。不管生活在怎样的时代,知识分子都应以爱做最大的底色。永远对现实提出建设性意见,不被利益所绑架,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做啄木鸟,通过找出树上的虫子,去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而不是喜鹊,天天说好话,于森林健康却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