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3-06-09 14:34

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理权

连带责任

有两种情况:

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进行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不明的责任在被代理人,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让被代理人明确,如被代理人不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拒绝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据授权不明的委托书进行代理,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成为法定代理关系或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他们的代理只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托代理人,不能成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选派代理人。但在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不在此限: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根据需要为其委托代理人的;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委托的民事行为已经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

追认权

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追认行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后授权性质。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任意选择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2)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凡委托人同意进口或出口的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

(3)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4)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5)委托人有权利对委托给代理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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