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7 17:44
显性税收的计量非常简单,即纳税人承担的支付给税务机关的实际税率。
假设a为税收优惠资产,Ra 为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R * 表示这个共同的税后收益,则投资该项税收优惠资产a的显性税收为:
Ra − R *
很多著作中提到巧用利息扣除法来降低土地增值税,大致的筹划思路是:如果企业实际利息支出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则应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利息支出采用“据实扣除法”,这样会使得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如果利息支出数额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采用“比例扣除法”。达到多扣除的目的。
这种筹划思路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没有问题,但后半部分则值得思考。假如企业实际利息支出是10万元,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为12万元,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以多扣除2万元,节省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没有金融机构的证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相应的利息支出是不能扣除的,导致多缴纳2.5万元(10×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承担的总的显性税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可见显性税收的考虑不周全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
因此,在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时,不应只考虑减轻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而应全面考虑企业承担的综合显性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