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1 14:51
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事业和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旅游和文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和组织旅游统计工作;推动旅游产业化发展。
(三)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队和特种旅游项目的实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全市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核工作;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务;负责全市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公告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政执法监督。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各县(市、区)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组织和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业务工作;指导、规划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讨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与发掘,对文物勘探与发掘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十)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一)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障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文物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规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旅游文物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旅游管理科、文物管理科。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监督检查、综合处理局机关各项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保卫,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人事、劳资、资产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市场促销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文物系统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旅游管理科:
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对全市旅游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审核、申报旅行社工作;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旅行社业务广告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申报、审核及日常复核、检查。
(三)文物管理科
负责管理并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编制全市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提出年度保护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审核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