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02-20 15:39

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系晋江市社会团体。由有志于名人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晋江市第一家集研究黄光升生平事迹与黄光升史迹(包括黄光升与庄一俊、蔡克廉,黄光升与海瑞清正廉洁、黄光升与徐阶、黄光升与俞大猷、黄光升在反贪处治严嵩父子等)研究于一体的具有较高层次和规模的知识智慧群体,泉州市历史名人研究会宗旨是“研究泉州市名人,启迪后人为东亚文化之都建设发展泉州添砖加瓦。”原泉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常务编委、中国国学研究会名誉主席黄启明为法定代表人,经晋江市民政局批准为社会团体法人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

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系晋江市社会团体。由有志于名人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晋江市第一家集研究黄光升生平事迹与黄光升史迹(包括黄光升与庄一俊、蔡克廉,黄光升与海瑞清正廉洁、黄光升与徐阶、黄光升与俞大猷、黄光升在反贪处治严嵩父子等)研究于一体的具有较高层次和规模的知识智慧群体,泉州市历史名人研究会宗旨是“研究泉州市名人,启迪后人为东亚文化之都建设发展泉州添砖加瓦。”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的任务是搜集整理、宣传潘湖临漳明尚书黄光升事迹著述及社会贡献制作影视作品;开展其金墩文物史迹文化遗产修复保护及学习调研纪念活动;对外交流合作事务。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潘湖临漳黄相府湖口祖宅。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英文名称及缩写Study of Huang Guangsheng of Jinjiang City缩写SHGJC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研究、挖掘和探索开发利用晋江市黄光升文化史迹和杰出贡献为依据,由专家学者、文史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原泉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常务编委、中国国学研究会名誉主席黄启明为法定代表人,经晋江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章程

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章程

(2014年2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正式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

英文名称及缩写Study of Huang Guangshengof Jinjiang City缩写SHGJC

第二条 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专家学者、文史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研究、挖掘和探索开发利用晋江市黄光升文化史迹和杰出贡献为依据,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围绕黄光升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发挥黄光升文化遗产在廉政建设、勤俭建国、尊师重教等方面的借鉴作用,为建设“东亚文化之都泉州”和提升晋江人文底蕴、促进晋江经济、文化事业发展,造福于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江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晋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晋江市池店镇潘湖临漳黄锡衮大学士纪念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做好黄光升史书著述收集文史资料整理编辑出版工作,为东亚文化之都添砖加瓦;

(二)搜集、研究、整理、编纂出版、纪念宣传潘湖临漳明尚书黄光升生平事迹史迹。

(三)开展历史文化专题调研考察、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活动;

(四)根据晋江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的部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安排,开展相关活动;

(五)团结各方面历史文化研究人员,不断壮大历史文化研究队伍,为文史爱好者开展历史文化研究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六)组织联系有关专家就晋江市黄光升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文化产业提供咨询,为晋江市委市府提供决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热爱文史资料研究、征集和整理工作,具有一定文史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积极支持文史资料工作开展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报名、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晋江市黄光升研究会会员聘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承担本会委托的文史资料研究、征集和整理等工作任务,及时提交文史研究成果或有关方面的文史资料;

(六) 接受本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聘书。会员如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聘研究会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奖励和推荐文史资料优秀作品;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文史研究小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主持下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1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晋江市池店潘湖临漳黄锡衮大学士纪念馆,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支出;本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正当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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