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14 22:39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是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考察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相关材料。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

8.结论审议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结论建议,并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通过”的学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2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四、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光评估”,推进评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10.评估信息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家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11.评估监督

合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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