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5:28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景德镇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并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据授权,承担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进行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并执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标准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安全应急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六)承担陶瓷市场监管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 与景德镇海关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景德镇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 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景德镇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景德镇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景德镇海关通报,由景德镇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档案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政策。承担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培训以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政务服务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依授权对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登记注册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个体私营协会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 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价格监督检查科(反垄断科)。拟订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行和完善市场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指导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工作。依授权进行反垄断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督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六) 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和组织实施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含中药、下同)、化妆品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现场检查。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授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计量科。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拟订计量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计量器具管理和强制法定检定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和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商标监督管理科。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负责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认定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和保护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运用科。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修改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申报、运用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监督。指导、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交易。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五)陶瓷监督管理科。承担陶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陶瓷市场监督管理的计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重点监督的陶瓷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陶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组织开展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协调陶瓷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工作。参与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推进陶瓷发展战略和陶瓷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市、区)局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七)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拟订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牵头、负责、协调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临时性中心工作。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完成局领导指定交办的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八)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32 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1 名,市场稽查专员 2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 2 个机构。
(一)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正科级。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编制 12 名,其中:局长 1 名(正科级),副局长 2名(副科级)。
(二)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编制 6 名,其中:局长 1 名(正科级),副局长 1 名(副科级)。
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党组书记:局长:邱晨阳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1年8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授予“2020年度江西省政府系统‘五型’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