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11-25 10:01

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于1952年,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对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承担着“联络、服务、协调”的职能。内设办公室、组联部两个职能科室和景德镇书画院、珠山文学杂志社两个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

景德镇市文联的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和文艺研究。为弘扬陶瓷文化,繁荣文艺创作,促进瓷都经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组织结构

结构设置

办公室职能:

1、 做好有关党务方面的各项工作。

2、 做好有关人事方面的各项工作。

3、 做好各种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4、 做好上级和有关部门文件的收转、登记、传阅工作。

5、 起草、初审、核发文联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6、 负责财务方面的各项工作。

7、 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登记、管理工作和车辆维修、汽油等管理工作。

8、 做好报刊和图书资料的订购、分发、登记、借阅工作。

9、 负责机关的后勤保卫工作。

10、做好印章的管理工作。

11、做好来人办事等接待工作。

12、完成好市文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组联部职能:

1、负责市文联与所属各协会、县市(区)文联的联络工作。

2、组织召开文艺创作方面的有关会议。

3、按照市文联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

4、组织文艺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方针。

5、搞好信息反馈和通讯联络工作。

6、收集、整理、管理各协会会员挡案及外来文艺资料。

7、负责横向联系工作。

8、及时掌握省市文艺动态及全市各文艺协会(学会)开展各项文艺活动的情况。

9、督促全市各文艺协会按工作计划开展文艺活动。

10、承办市文联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下属协会

景德镇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有作家、美术家、戏剧家、摄影家、书法家、音乐家、舞蹈家、曲艺家、民间文艺家等9个协(学)会。乐平市文联、浮梁县文联、景德镇发电厂文联、景德镇陶瓷学院文联、景德镇高专文联、昌河集团文联等6个团体会员。并指导协助成立了景德镇三宝国际陶艺研修院、中央美院驻景艺术工作室、民窑研修院、陶瓷名家、女陶艺家、陶瓷设计家、杂文家、根艺美术家、诗词、高岭陶艺、外埠美术家等民间艺术机构。全市各文艺家协会会员3000余人,其中国家级会员100余人,省级会员500余人。

领导机构

景德镇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景德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市文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主席:谢景玉

副主席:徐发军、刘旻

兼职副主席:于芳、马艳红、汪开潮、章晨、刘文斌

组织章程

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1年5月1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在中共景德镇市委领导下,由全市各文学艺术家协(学)会,各县(市)、区文联和企业(产业)文联等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弘扬陶瓷文化,繁荣文艺创作,促进瓷都经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通过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研究、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学术交流和研讨、文艺评奖、书报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积极加强我市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我市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各兄弟地市的交流,积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对外友好往来,不断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五条 本会着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作和创新,大力倡导德艺双馨,充分发扬艺术民主,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努力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六条 本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本市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艺家协(学)会,各县(市)、区文联、市企(产)业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行业(产业)文联和文协,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有关手续,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称为团体会员。驻市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文艺工作者集体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缴纳会费等义务,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的从事创作、研究和文化交流的自由。对非法侵犯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正当权利的行为,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通过有关途径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文艺工作者代表,当然代表为各团体会员的单位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景德镇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出的常务委员会代行委员会的职权。

景德镇市文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常委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景德镇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市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中的专职成员主持。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如有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三条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开;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团决定,可聘请荣誉主席。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景德镇市文联经费来源:1、市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景德镇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景德镇市文联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景德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景德镇市文联,英文缩写为:JDZ LAC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市文联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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