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02:55
景镇市无线电管理局系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派出的正县级机构。在省工信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无线电管理方针,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科学指配频率,努力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了我市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单位名称: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景德镇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3、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4、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三)内设机构:景德镇市无线电监测站
(四)联系地址及投诉
地址:景德镇市西山路
(四)本局领导 局长:俞建群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规章、政策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办流程
2.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资料及须知
3. 无线电设备检测的要求
4.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无线电设备检测工作流程
5.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须知
6. 无线电台执照的种类和核发范围
7. 新设无线电台(站、网)的验收
8. 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条件
9.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审查
10. 对设台的技术文件要求
11.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有关要求
12. 设台申请和技术资料申报表的种类和用途
13.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和技术要求
14. 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样机的数量
15.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收费标准
16.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17.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18.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九三年九月发布)
20.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21.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22.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2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24. 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
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办法》
(三)市政府及本局制发文件
1、《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保障航空通信安全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02]84号);
2、《关于加强对移动通信干扰器管理的通知》(赣信景无[2004]3号)(与景德镇市国家保密局联合发文);
3、《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民航局关于于对机场电磁环境实施保护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05]127号)
(一)、行政许可项目
1、无线电频率分配、指配。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3、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4、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办理机构:景德镇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景德镇市西山路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四)申办对象资格: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材料:
1、设台申请报告;2、设台申请表;
3、技术资料表。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六) 服务承诺: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审批、管理无线电台(站)。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纪律。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凡设置无线电台(站)手续、资料合法齐全的 20 天内完成审批手续;需报省里审批的台(站) 10 天内送达;对注销、检测的台(站) 10 内办完;电磁环境测试 15 天办完。
3、文明廉洁。推行文明礼貌用语,态度和气。对前来办理设台手续的用户做到: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者,黄牌警告;被投诉两次者,调离岗位。严禁对服务对象进行“索、拿、卡、要、拖”,违者经查实后,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加倍赔偿。
4、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事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