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水利局

更新时间:2024-03-06 11:29

景德镇市水利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厅字〔2018〕96 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19〕2 号)精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利行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发展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等水利规划。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全市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全面推行、督察督办、考核评估。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资源监测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3、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协调、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治、保密、信访、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全市水利规划,管理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普查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提出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和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行业内部财务资金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扶贫工作,归口管理水利改革工作。

(三)政务服务科(法规与监督科)。起草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承担水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全面落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中水利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资源与河湖长制工作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征收全市水资源费和自取备用水源污水处理费;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五)建设管理与农村水利科。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水土保持科。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监督执法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承担对下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七)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县(市、区)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全市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等水利应急管理和水利反恐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 23 名,工勤编制 4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9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总工程师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 名。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称号。

2020年3月,获“2019年度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先进单位”;4月,获2019年度全市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集体;8月,被评为景德镇市2019年度定点帮扶先进单位。

2021年7月,获得“江西省防汛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9月,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先进集体称号;11月,局离退休党支部获得首批全市离退休干部”示范党支部“荣誉;12月,获第十六届江西省文明单位称号。

2023年3月,局法规与监督科获全国水利系统“七五”浦发先进集体;同月,获景德镇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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