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华

更新时间:2024-04-15 00:24

景春华,男,汉族,1956年2月出生,山东广饶人。1976年8月入党,1973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毕业,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曾任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人物履历

1973年11月—1978年4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四采区井运区工人、井下青年突击队队长;

1978年4月—1983年11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科干部;

1983年11月—1986年3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期间:1982年9月-1985年8月 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专科毕业);

1986年3月—1987年6月 开滦矿务局团委副书记;

1987年6月—1992年8月 共青团唐山市委书记

1992年8月—1995年3月 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期间:1992年9月-1994年12月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1993年3月-1994年10月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5年3月—1997年12月 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期间:1995年9月-1997年5月 在河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年9月-1997年7月 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年12月—2001年7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正地厅级);(期间:1996年9月-1999年7月 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

2001年7月—2002年3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年3月—2006年7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1999年9-2004年8月 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班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6年7月—2008年10月 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08年10月—2011年1月 河北省委秘书长;

2011年1月—2014年4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4年4月—2015年3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共青团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委员

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河北省委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省委委员,河北省第四届党代会代表

河北省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届市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3月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5年5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景春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景春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景春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春华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告人景春华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8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景春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利用担任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河北省委秘书长、河北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企业发展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河北省昌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海汇等31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景春华的刑事责任。

景春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景春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发展、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外,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春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景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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