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

更新时间:2024-01-07 09:23

暂估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方式。

概念

这样的业务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原始票据没有及时收到或者相关结算滞后,产生了资产的增加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现实工作当中,还表现为管理的脱节,比如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取得会计所要求的原始票据,导致一种不确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一些供应商或者客户有着自己特别的处理要求,不开具发票。对于暂估业务,一般的会计处理就是在当月进行暂估核算。简称暂估。

资产暂估的影响

固定资产

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决算没有结果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新建公司进行固定资产大额投资时,由于工程完工投入使用与工程决算没有同步进行,导致大量已经达到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资产需要及时暂估入账,因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且这些固定资产已经过了达产期,如果不及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则容易造成企业整个资产状况的不实,而且由于折旧没有计入成本费用,很可能导致企业反映的当期利润不实,并且会导致企业当期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加,如果对利润影响过大,就很容易形成企业的“潜亏”状况。所以只有通过暂估的方式才能即时反映公司当期真实的财务情况,同时也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但是企业如果形成大量的暂估资产,势必会导致很多不利因素的发生,具体如下:

1.当期损益被影响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固定资产工程决算迟迟不能出来,这样实际已经发挥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只有依据暂估资产价值计提当期折旧。如果由于工程管理部门的不负责任,还有工程出现纰漏,导致各种拖尾现象发生,资产价值无法及时准确计量上账。这样应该要求工程主管部门根据以往的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对固定资产价值最终决算影响力求降到最低,避免大幅度对当期损益和资产以及债务的影响。由于固定资产本身存在价值不能完全确定的原因,决算一旦出台,很可能会影响固定资产暂估价值变动,如果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那折旧就有可能提高,导致利润减少,如果折旧减少反倒导致利润的增加。

2.公司预算被影响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必然影响当期折旧的计提,这样对前期以及当期的预算将产生影响,预算只能进行即时更正,这样也给内控的有效性带来不利因素。

当然以上固定资产的价值不确定性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下有可能进行改变。例如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反映,这样就避免暂估的不确定性,缩短由于决算带来的差距。但是实际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距同样对当期损益有影响,只是力求缩小差距。

3.如何改进建议针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不确定因素,企业主要的改进措施就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工程预决算的管理,避免由于工程更多的主观因素对决算的影响。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才能不影响工程决算的按时实施。工程管理是比较系统的工作,企业应该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避免由于工作不及时产生很多麻烦和矛盾,对后期各项工作增加难度。

存货

但是没有取得原始记账依据存货暂估产生的原因多半是由于当时付款不及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这样票款不全,只能进行暂估入账。这样的暂估同样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

1.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反映不实,给企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由于企业购进货物,如果已经验收入库,并且在当期已经使用部分或者全部,但是企业没有取得相关原始依据,或者没有发生付款行为,但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该笔业务必须要进行账务处理,确定资产价值和债务的现时义务。如果企业不太注重与供应商的往来,很可能会经常发生以下业务,所以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也是比较重要的,由于往来关系复杂理不清楚很可能导致负面波及,两个企业的管理工作将被影响。同时由于大量的暂估资产或者债务的存在,还可能会发生重复反映债务或者资产的业务处理,这样很容易导致整个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也容易由于工作疏忽而对整个企业账务不实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2.不利于正常反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按目前执行的税收法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必须在取得发票以后180天之内到所管辖国家税务部门进行验证,验证合格以后才能进行销项税金抵扣。由于采购物资结算的不及时导致发票以及付款后续工作不及时,发票不能及时取得,那就影响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结果必然导致企业将本来用于周转的流动资金拿来支付税款。如果公司处于流动资金比较困难的时期,又需支付大笔税款,这无疑将对企业资金压力造成雪上加霜的困境。而且税金一旦缴入国库,要退很麻烦,所以对于采购物资备件应该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这对于企业的运作是很有利的。当然增值税发票取得不能是由于对方虚开代开而产生,这是违法的。如果是善意取得,虽不违法,但由于对方属虚开代开行为,所以也不能抵扣。

3.不利于存货管理针对没有进行物流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过多的存货暂估现象发生会产生很多麻烦,如果存货品名过多,则工作量会很大。如果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那就必须进行消耗,没有税金,不作进项税金转出,但是当次月或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则要将以前的暂估进行红冲,按照发票不含税金重新做账,同时涉及非应税项目领耗,还要作进项税金转出,整个业务处理比较麻烦。而且暂估的混乱会导致重复入账的现象产生,导致存货以及债务的虚增,如此将会引发很大的管理成本。还有一些物资已经形成产品,并且产品已经销售,暂估发票才取得,这个时候处理同样非常麻烦。

4.不利于预算的实施由于暂估因素存在,存货的价值不固定,这样对存货发出成本将带来很大的影响。针对冶金企业来说,备件物资进生产成本,它的领耗影响现有结存的存货,还有已经实现收入的存货,那就会影响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影响的是当期的,调整当期不麻烦,如果影响的是前期的,是不是还需要进行调整。而且这样的行为界定为会计估计还是会计差错,如果是会计估计采用未来适用法,如果是会计差错,那就得追溯调整,会计处理相当麻烦。

5.如何改进存货暂估的建议因为供应商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不能立即取得原始发票做账务处理,存货暂估行为会在企业一直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1)选择优良和信誉不错的供应商,进行招投标选择,在购销合同中最好约定实物质量、验收、付款以及发票的取得时间,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后续麻烦的纠缠,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

(2)公司领导应该有税收意识,能够正常、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税收状况,安排采购部门的人员及时对采购物资进行结账,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3)加强内部监控,直接对采购人员进行考核,理顺物流流程。

(4)财务部门应该发挥监督职能,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避免结账不及时,导致财务资产债务情况反映不及时。

资产暂估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暂估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即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折旧,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该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是符合财务会计制

提取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度的要求,若不提取折旧则反而违反了财务核算的规定与要求。

从现行税法的规定看,没有文件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之规定,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因此,从该规定的立法原理及其内在含义看,并不排斥固定资产在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时,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12- 11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之规定,在税收实践中,税法认可存在着因暂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并因此可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同时按经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补提折旧的情形,只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当相应调整至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在补提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暂估账务处理

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要求,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分录一般如下:

暂估固定资产入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

财务决算批复入账分录:

先冲红原有暂估分录: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红)

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红)

在做以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

存货资产暂估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外购材料入库,由于受时间原因,总不能及时收到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的核算企业的成本,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在每一个月的月底,对已经入库,但没有收到发票的材料成本进行暂估.因此,出现了在暂估成本时,材料的暂估成本中究竟包括哪几个部分,是否要考虑外购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考虑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情况

分录1: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发票未来,最好使用应付暂估科目)(该暂估的科目不包括税费)

分录2:实际发票到来: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

考虑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情况

分录1: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暂估的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发票未来,最好使用应付暂估科目)(该暂估科目包括了税费)

分录2:实际发票到来:

借:应付暂估

应交税费-进项

贷:应付账款(按不同的供应商注明,方便对账)

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暂估的进项税额

不同财务软件对暂估的管理

采购入库业务,大概分三种情况:货票当期全到,票到货未到,货到票未到。会计制度上是要求使用月初冲回,国产软件目前对暂估入账处理方式多数支持月初回冲、单到回冲和单到补差的三种方式,供客户选择,部分软件只提供单到回冲的方式。在存货核算系统中,分外购入库核算和存货暂估入账两种方式,暂估计方式又分两种:手工暂估和使用计划价/最新出入库价暂估。

一般国内软件的管理方式

月初回冲

进入下月后,核算模块在存货明细账自动生成与暂估入库单完全相同的“红字回冲单”,冲回存货明细账中上月的暂估入库;对“红字回冲单”制单,冲回上月的暂估凭证。收到采购发票后,录入采购发票,对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做采购结算。结算完毕后,进入核算模块,执行“暂估处理”功能,进行暂估处理后,系统根据发票自动生成一张“蓝字回冲单”,其上的金额为发票上的报销金额;同时登记存货明细账,使库存增加。对“蓝字回冲单”制单,生成采购入库凭证。

单到回冲

下月初不作处理,采购发票收到后,在采购模块中录入并进行采购结算;再到核算模块中进行“暂估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回冲单、蓝字回冲单,同时据以登记存货明细账。红字回冲单的入库金额为上月暂估金额,蓝字回冲单的入库金额为结算单上的报销金额。

单到补差

下月初不作处理,采购发票收到后,在采购模块中录入并进行采购结算;再到核算模块中进行“暂估处理”,在存货明细账中根据报销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额生成调整单,自动记入存货明细账;最后对“调整单”制单,生成凭证,传递到总账

SAP与国产软件的暂估处理比较

什么是GR/IR?

GR/IR 英文全称是Goods Receipt/Invoice Receipt,和中国的物资采购|材料采购科目类似,看看国内对类似科目的相关描述: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物资采购”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无论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还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的日常核算,均可以使用本科目。

1. 对于工业企业可以将本科目改为“材料采购”科目来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2.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3. 新准则似乎取消了“物资采购”科目的使用,并明确区分了“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中,“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物资采购”和“材料采购”俩科目核算内容实际一样,只是科目描述不同而已。

一.GR/IR科目配置

1.设置GR/IR科目(Tcode: OBYC->WRX)

在OBYC->WRX中设置该科目通常就E文就叫“GR/IR”,中文名称国内有用“材料采购”或直接使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科目,直接使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科目的企业通常是不允许票到货未到的业务发生,确定应付账款是非常谨慎的,毕竟将钱从腰包掏出去是件难受的事情,所以一般要求起码3单(3单通常指供应商的送货单,企业的收货单和供应商发票,或更多单)匹配,如果不是垄断性的强势供应商货未到先送发票过来门都没有。

期末国内是要求GR/IR科目(材料采购)科目在月末重分类到“在途物资”和“应付账款-应付暂估”科目分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在资产和负债两边,采用的Tcode:F.19进行分类,做F.19的企业通常同时会有”票到货未到”和”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如果企业是基本不存在“票到货未到”的业务,GR/IR科目就是“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实际上F.19重分类也就没有必要折腾,如果这样GR/IR直接就挂负债项。

特别地,在跨国集团项目中,由于涉及多个会计科目表,可以使用增强LMR1M002(Tcode:SMOD|CMOD)增强GR/IR科目。

2.设置GR/IR调整科目(Tcode:OBYP|OBL1)

OBYP中GR/IR调整科目配置一般推荐的配置方法是使用4科目, 其中调整科目专门设置一个中间科目比如叫“GR/IR调整”,GNB(货到票未到)|BNG(票到货未到)分别调整到“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和“在途物资”,和“GR/IR”科目本身共涉及4个科目,这样,在做F.19对系统读取所有的GR/IR数据处理后后产生的凭证如下:Dr:GR/IR调整Cr: 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货到票未到)

Dr:在途物资Cr: GR/IR调整 (票到货未到)

强调:对于”货到票未到”业务,ERP将GR/IR科目重分类到”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是汇总数,并不区分供应商,这样应付账款账龄明细就缺少这块,通常需要认为编写程序抓取数据。

这样设置的好处在于F.19时GR/IR重分类不直接使用GR/IR科目,有专门的GR/IR分析报表的企业这样做比较合适,这就是GR/IR科目的月末重分类。

注意:重分类分录在下月初会冲回,满足了资产负债表的需求。

下面介绍一种OBYC配置GR/IR科目的实例。

科目:(应付账款-应付暂估),1205000000(在途物资)。

其中“统驭科目”表示OBYC-WRX中设置的“GR/IR”科目,“调整科目“是中间科目,”目标科目“为调整后的目标科目,前面说过,采用4科目比较方便,而实际上只用了2个科目,GR/IR科目和调整科目设置的都是”应付账款-应付暂估“科目,这种设置通常假设的是企业一般不允许”票到货未到“的业务,即使有此等业务,比如某些垄断供应商你得叫他大爷排好长对才能买到货, 企业也可走”预付请求和预付账款流程“。

注:GR/IR中间科目实际上除了用在正常的材料采购交易上,对于成本中心的费用采购,服务采购等也使用该中间科目。

二.选择基于收货的发票校验

通常,企业是收到供应商货物并成功质检后才进行发票校验(Tcode:MIRO),MIRO要求供应商的送货单,仓库的收货单和供应商发票相匹配才确定应付,此时,可以在供应商主数据的采购数据->控制数据->基于收货的发票校验选上此标志,意味着一定要收货才能发票校验,系统可设置错误消息禁止”票到货未到”的业务。

后勤模块提供了相当数量的用户控制消息,现在只要将M8 081/504设置的消息类别设置为”E”就禁止了”票到货未到”业务。

三.GR/IR科目查询和清账(Tcode:MB5S|F.13|MR11|MR11SHOW)

MB5S:GR/IR余额分析

F.13:自动清账,清账即国内所谓的”核销”, 请参考详细清参考本书期末清账付款小节,清账通常可以根据PO+PO Item号自动清账,这功能有时也非常不好使。

MR11|MR11SHOW:原则上,GR/IR在收货和发票校验时应该在数量和金额上完全Match,但是差异通常也是难于避免的,从而产生所谓的量差价差。比如,运送的货物如果是液体,会有水分蒸发带来的差异,挂在容器壁上的损失;某炼油工厂采购原油时可能采购订单上数量暂时是1500吨,企业收货时计量为1499.05吨,商检报告为1499.03吨,供应商发票上1500.05吨等,这些差异量差可使用MR11清掉,过账在”材料采购差异”科目。

出现价格差异也很常见,企业以1.2元/个的价格收进1000个某原料,由于价格上涨/下跌原因,发票上可能是1.25或1.15元,由此产生价格差异。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收货100个,入库检验没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10个质量问题,于是供应商同意只开90个的发票,也可使用MR11整一整。

四.GR/IR处理的不同方式

国内对类GR/IR采用了另一种方式,将材料采购入库核算分成3种情况,大致如下:

1. 货票当期全到

2. 票到货未到

不做任何处理,等货物真正入库才进行钩稽核销。

3. 货到票未到

在存货核算系统中,分外购入库核算和存货暂估入账两种方式,暂估计方式又分两种:手工暂估和使用计划价/最新出入库价暂估。

暂估入账处理方法分:单到冲回和月初一次冲回,单到冲回业务流程相对清楚,对账方便,但会计制度上是要求使用月初冲回的,两种方式已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现在对比国内外GR/IR处理的设计思路:

1. 国外ERP统一使用GR/IR中间科目,在材料入库和发票校验时除非确实有量差,原则上要求两者数量,如果数量相等,系统会绝对将GR/IR清平在各货币类别自动清平,为了说明情况,列一个表格:

采购入库和发票校验业务场景:

采购入库:

采购价10元/个,数量1000个,假设使用了USD做附加本位币,USD/RMB=7.6

入库凭证:

Dr:原料10000(RMB) 1315.79USD

Cr:GR/IR 10000(RMB) 1315.79USD

发票校验情形一:

汇率变化: USD/RMB=7.5,发票上数量1000.

发票凭证对应的会计凭证:

Dr: GR/IR 10000(RMB) 1315.79(USD)

汇兑损失 0(RMB) 17.54 (USD)

Cr: 10000(RMB) 1333.33(USD)

汇兑损失这行有点意思,RMB为0,却有USD数,因为系统一定保证清平GR/IR科目.

发票校验情形二:

汇率使用当天即时汇率7.5,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决定给价格优惠,9.5元/个,发票数量1000.

发票凭证对应的会计凭证:

Dr: GR/IR 10000(RMB) 1315.79(USD)

汇兑损失 0(RMB) 17.55 (USD)

Cr: 9500(RMB) 1266.67(USD)

原材料(使用移动平均价)|材料采购差异(使用计划价) 500(RMB) 66.67(USD)

同样, 因为系统一定保证入库和发票校验后清平中间GR/IR科目.

发票校验情形三:

汇率使用当天即时汇率7.5,50个在生产环节才知道质量问题,供应商发票数量950.

如果发票校验时输入950,则GR/IR只清

Dr: GR/IR 10000* 950/1000 (RMB) 1315.79*950/1000(USD)

如果没启动物料分类账可以在发票校验时输入1000,将GR/IR冲平,否则输入950后此PO项将造成GR/IR不平,此时可使用MR11搞定。

2. 国内使用单到冲回应该会造成大量红蓝冲凭证,如果供应商多次送货后隔几个月才送来发票估计处理更麻烦,大概看了一下处理过程,感觉业务逻辑含混霉涩,一下子难于理解.

前面说过, GR/IR的处理使用F.19只集中产生本期的”应付暂估”和”在途物资”调整两个凭证,同时在月初冲回,非常方便,这种处理方法简洁明了。

共同缺点:

实际上这种业务比较少,即材料入库和发票校验差异较大并且发票是跨月,则巨大差异抛在发票当月对损益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情况跨期间实际上怎么都难于避免。

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暂估是月度终了,对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材料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格暂估入账,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材料是指企业作为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以及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二、材料暂估具备的特点:

1、材料暂估是本月度终了,是因为有没有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

2、材料暂估是会计将本月度终了没有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3、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反映本月度止没有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的金额。

三、材料暂估的会计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材料已经入库,而材料的发票账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同时到达或当月不能及时到达,这些到库材料应该在本月底作会计处理,从而充分反映本月财务状况。

2、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材料暂估的发票账单在到达时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充分反映材料暂估的实际金额。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应在材料到达时和材料发票到达时分别作会计处理,企业资产和负债同时得到反映,通过“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科目可以及时的了解到企业当时未达发票账单金额,以便企业了解当时的负债情况;及根据做材料暂估的入库单据查明未达账单的单位,了解发票账单不能到达的原因,及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 字串4

四、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

1、采购或仓库部门收到实物时,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入库单,实物进入仓库。当月终了,对于本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包装物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

2、收到材料的发票账单并随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付款,验收单附发票后,会计做账

借:原材料、包装物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同时,根据发票账单所附验收单的日期或附表,统计本发票账单需要冲减以前月份材料暂估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包装物等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材料) 红字

五、 材料暂估会计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材料采用计划价时,材料暂估的处理会对当月材料成本差异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材料成本差异是随着材料入库而形成的。但根据以上材料暂估的处理,其成本差异并不体现在当月的账面上,而反映在办理发票账单结算的那个月份。这就造成了本月有这部分材料的计划成本,而没有其相对应的成本差异的情况。从理论上讲,计算当月成本差异率时,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口径与原材料计划成本的计算口径应当一致。根据以上的处理,不但计算口径与理论完全一致,而且不需要对当月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进行分析,不需要剔除料到单未到这部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但要对单到料未到的材料实际成本进行统计核算,以算出这部分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额,从而能够全面准确计算出当月的成本差异率;根据以上计算出来实际的材料成本率作为计算依据,虽然能准确的计算出当月发出材料负担的成本差异,但当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余额并不能与月末的库存材料余额配比,但从长期来看,不同月份成本差异偏差则可以抵消;此外,在料到单未到的情况下,生产车间就是从仓库领用了这部分原材料,而领用的材料也已经负担了合理成本差异。

2. 暂估材料在发票账单没有到达前发生了退货,由采购、仓库部门填制通库单,在当月材料暂估处理时,作相应的冲减

3. 企业应该根据以上材料暂估的处理,建立相应的材料暂估备查账,做到备查账余额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科目余额和未达账单的验收单金额三者之间的账单相符、账账相符。

4.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科目余额并不实际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原因一,如采用了计划价,含有应是当月的材料成本差异额;原因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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