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17 18:58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意见中明确,我国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简介

从词义色彩看,“暂住”本身就具有排斥、拒纳甚至轻蔑的意味,这易伤害城市外来人员的感情,让他们本能产生一种抵触情绪。众所周知,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与千千万万的农民工进城密切相关。上海、广州等国际大都市的流光溢彩,高楼林立,无不浸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北京也不例外。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一纸“暂住证”却将他们定格为城市边缘人——哪怕他们已在这个城市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也难以享受同等的城市福利待遇。

具体范围

1、外省、市到我市暂住的人员;

2、座落在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学生在校期间未迁入户口的,院校驻地派出所应做暂住登记;在院校以外租房居住的应办理暂住证;

3、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的做暂住登记,拟住一个月以上的进行暂住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办理程序

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带领承租人持有关证件申报;

4、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

办理期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取消暂住证

各地居住证入户都是有条件的,简言之,就是你有料城市才肯收留你。如此一来,外来人口中的中低收入群体往往成了“二等公民”。特别是特大城市的流动人员,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移民倾向”日趋明显。这些所谓的“二等公民”,他们在各个领域为城市作贡献,期待享受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在入学、就业等方面能得到更多的方便和实惠。“暂住”变“居住”,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不能光有一副外壳,没有实质性的福利内核。那样,势必让人对推行居住证另眼相看,甚至视之为“换汤不换药”的一场“户籍改革秀”。

人们看重的也是居住证之上的福利,倘若福利依然存在沟壑,外来者看到居住证与福利这对孪生兄弟闹别扭,叫他们如何积极主动去办理居住证?可见,落实福利政策比取消暂住证显得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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