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偿付能力

更新时间:2022-04-05 12:00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术语概念

最低偿付能力为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其中,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同时,对于不同保费规模的产、寿险公司,其最低偿付能力的警戒线也有所不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相关标准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3)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监管指标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上述第(1)项规定的标准。

2.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

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和财产保险公司规定一致。

3.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应分别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按照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

资产认定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按照我国对偿付能力的计算办法,其关键主要在于对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的认定。

1.对实际资产的认定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确认原则。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2)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3)合法原则。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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