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化

更新时间:2022-08-26 10:27

每个经济主体都要最大化某些东西,但是因为主体的不同,所要求最大化的东西不同。而最大化是指在预算约束所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一个最好的选择。

简介

每个经济主体都要最大化某些东西,但是因为主体的不同,所要求最大化的东西不同,如消费者最大化效用,企业最大化利润等。但是每个经济主体最大化的东西都是能给其带来满足的,所以依据满足程度的不同对选择进行排序。经济行为中一个经济人在面临任何一次选择时, 在符合法律道德并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由于自利动机驱动,会选择自己能得到最大利益或者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情况的行为,即收益减去成本最大。或者是指一个人综合各种因素或者在预算约束所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一个最好的选择在数学上被称为最大化。

分类介绍

效用最大化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运作的主题是企业和个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有着自己的目标,并以明智的方式追求这一目标。个人追求的目标就是效用最大化,即在个人可支配资源的约束条件下,使个人需要和愿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这里不对“利润”做纯经济学的分析,而仅指把利润定义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部分。利润最大化的含义就是:如果上述的差额是正值,则越大越好;如果是负值,则越小越好。利润最大化不过是效用最大化的变形,它突出了效用的货币收益方面,而忽略掉非货币收益方面。

效用最大化行为的观点:通常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它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每一种经济选择和经济决策行为都达到了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而是说主体的行为可以用效用最大化的观点加以分析和预测。

消费者剩余最大化

消费者剩余则是一种市场选择,而不是消费者的个人选择。若要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就必须在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加上新的约束条件:市场的垄断程度。

显然,谈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就离不开市场约束,否则谈消费者剩余最大化没有意义。比如,在完全竞争市场,消费者只要考虑效用最大化即可,不必考虑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因为在各种市场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消费者剩余就是最大的。

只有消费者处于不同的市场之中,考虑消费者剩余是否最大才有意义。比如过去公交是完全垄断的,那里恶劣的服务和极差的设施使消费者无可奈何。当消费者到海外转悠了一圈,发现加强公交经营的多元化竞争会提高服务质量,于是开始了国有企业的多元化改革。

利润最大化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就会有剩余,这个剩余就是利润。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利润,不包括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包括在总成本中,这里讲的利润是指超额利润。如果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厂商不亏不赚,只获得正常利润,如果总收益小于总成本,厂商便要发生亏损。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边际收益是最后增加一单位销售量所增加的收益,边际成本是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产量可以增加总利润,于是厂商会继续增加产量,以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增加产量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发生亏损,这时厂商为了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就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减少产量。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的总利润才能达到极大值。所以MR=MC成为利润极大化的条件,这一利润极大化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市场结构。

产值最大化

产值最大化是指在传统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下,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预定的产值指标,在完成这一指标的过程中,所要达到的生产目标。

产值最大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存在许多弊端。

产值最大化曾是国营企业的生产目标,但并不是国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这是因为产值不属于财务的范畴,也就不可能成为财务管理的目标。

1978年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市场经济模式逐渐确立,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放经济深深地唤醒了竞争者的趋利动机。同时,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正常确认。国家把利润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情况的首要指标,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利润的多少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不得不关心市场、关心利润,这使得“利润最大化”逐渐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利润最大化”目标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资金风险价值、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等缺点。

价值最大化目标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者认为,企业不应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或唯一目标,企业还必须承担提高社会公益的责任,即考虑其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金融机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1953年,Howard R. 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Lhe Businessman)中提出”社会上数百个大规模企业是权力和决策的核心,这些企业的行为牵动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商人该对社会承担起怎样的责任”等问题,并指出“商人有按照社会所期待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Davis Keith( 1960)是指出社会责任和商业权力之间关系的第一人,他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家在进行决策与行动时,也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与技术利益之外的利益”。Joseph W. McGuire在1963年提出了一种新观点:“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具有超出这些义务之上的对社会的义务”,后来他又详细指出超出经济和法律之上的社会义务是:企业考虑政策、社区福利、教育、员工幸福等整个社会的利益。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提出CSR同心圆理论,形成了一个三层同心圆的社会责任定义。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仅仅集中在第一圆—利益的增长,而新观点已产生了外延,履行社会责任关系不意味着利润的减少,相反是在企业的自我利益范围之内。1975年,Davis和Blomslrom在《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卜书中,给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a。1979年,著名学者CarrollArchie B.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发表了“企业责任的三维概念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社会对企业所具有的经济、法律、道德、慈善责任的期望。Jones Thomas( 1980)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除了股东外,企业对社会中的相关团体负有法律和工会合同描述以外的责任。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并不是很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基本上沿袭了国外社会责任理论的思想。

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不乏反对的声调,围绕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和探讨。反对者或者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有悖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也有违企业法的传统,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Gunness和Smith;或者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等同起来,其中最为突出的是Friedman( 1962),他指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经济竞争。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对企业的核心目标或本质认识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观点。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企业不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或唯一目标,它还必须考虑其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金融机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不应承担除此之外的责任。前一种观点迎合了社会发展对企业期望的变化,认为企业是追求利益多元化的主体,但却有否定或弱化资本逐利本质的倾向,特别是‘企业公民”概念及‘企业公民”运动过度人格化了企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虽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这种多元化的目标有悖于资本逐利的本质,也会使企业难以形成清晰的目标,影响企业战略的制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日益加强,企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和严重,所以一味地追逐利润最大化显然也是有违历史发展趋势的。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企业本质问题避而不谈,仅关注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所处环境的物质丰富程度、环境承载能力、居民人权意识、工商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约束程度以及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都有所不同。总体来看,企业提供的产品越来越丰富,而且有些产品已是买方市场:全球整体资源逐步耗竭,环境承载能力日趋恶化;居民人权意识日益增强;法律对企业的要求则越来越多;NGO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这些趋势使得企业在追求价值最大化时不得不根据其外部环境的变化在实现策略上不断进行调整。否则,企业价值增值将受到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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