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17:51
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并非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行为的对错应根据其结果来判断,主要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了的幸福”。若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幸福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
尽管功利主义遵循的是个体本位,是从个体的欲望和人性出发建构整个体系,但它的最终道德目的却是指向整体的幸福,个体的幸福只是在计算幸福总量时被平等对待,个体也总是被淹没在整体中,当面临道德实践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主张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成全社会利益,这是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二)只代表资产阶级利益
他坚守的标准是“趋乐避苦”的本性,虽尊重了人的尊严、价值,但这一观念在边沁的政治思想中又演化为“利益”,追逐利益恰恰表现出更多的是“利己主义”,由于他所处的环境,他的理论的提出正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他所说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又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这成为边沁衡量社会政治、评判政府作用的标准,无疑会没有真正落实到超出资产阶级范围的人民的利益。
(三)公正有待商榷
我们不能得知别人的快乐是什么,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究竟包括什么,所以所做出的功利计算的结果值得商榷,而且这些“最大幸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分配得是否公正,功利主义则不太关心。
虽然面临着种种批评,但从特定的历史角度来看,以“最大幸福原则”作为标准有其进步作用,它的合理之处表现在:
(一)尊重个人的权益
在立法的时候,在确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无数个个体的利益,关注个体,从而增进社会幸福,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应从个人入手,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和前提。这表现出对个体利益的尊重,确认个人的合理利益,把由所有个人福利组成的公共福利看做是衡量个人和政府活动是否合理的最高法则,有其进步意义,与当今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关注每个人,关怀每一个个体,有异曲同工之妙。并且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理论研究很有启发意义。
(二)提倡个人的平等
最大幸福考量的唯一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拥有利益需求。这意味着,我们对利益单纯作为利益来权衡,而不是作为我们的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这给我们造就了一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利益的平等权衡的原则,利益就是利益,无论是谁的利益。这就体现了功利主义道德观点的平等性、普遍性特征。对我们当今社会提倡人人平等具有借鉴意义。
(三)倾向主权意识
功利主义的提出是从布莱克斯通的基础理论出发的,边沁批判了布莱克斯通将主权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观点,认为主权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的服从习惯,即政治社会的状态始于一群人具有的对某些人服从的习惯,,即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所以随着社会服从习惯的增加,越来越多人致力于服从行为,该社会离开了自然状态,并且越来越成为成熟的政治社会,对于政府权威的建设也是具有理论作用,他提出的主权论成了英国政治发展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四)发扬小政府精神
个人有自由追求利益的权利,主张政府不应当约束公民的自由,除非是在必要情况下。并且想让功利原则既成为立法者的原则也成为普通民众进行个人选择的原则,个人可以通过权利抵制政府权威的滥用,并否认绝对的权威和统治。任何政府只要不能使大多数人获得利益,那么这个政府有被推翻的必要,并意味着政府处在人民的监督下,受人民的制约。这种管得越少越好的小政府理论有自己的新意,但管的少决不意味着政府没有权威,相反,通过政府来保障社会秩序,对我们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相当的启发意义。
(五)促进集体利益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帮助人们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理想,选择给每个相关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行为或社会政策,强调了大同主义,因为功利主义所趋向的目标毕竟是要实现比较好的社会生活,人人平等的和谐社会。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这是个两难的抉择,以电影《十月围城》为例:车夫,乞丐等很多人为了救孙中山一人,结果全部牺牲生命,这引起了争议:这么多人救一个人,是牺牲一个人的最大幸福,还是牺牲多数人的幸福,而后来我们也知道正是孙中山先生带领人们走向革命的成功,带领人们走向幸福,给更多人带来利益。这正是后来密尔修正最大幸福原则要求从质上面去考虑,这也促使要求政府必须通过社会的合理决策程序,通过“个人间的比较”来求得公正的分配。为了保证增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和利益,努力去保证集体利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启发意义,因此,它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失去其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原则仍然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借鉴。
总之,边沁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还是比较深刻的。如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是被政治家挂在嘴边的口号,而且也成为老百姓默认的道德标准。无论什么领域都不容易防御边沁主义的渗透,因为边沁主义是一把双刃刀,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道德的最高原则、规范,其目的都是在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对“最大幸福原则”要以辩证、公正的观点去看待,批判地吸收,做到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