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31 01:5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08月08日发布,自2001年08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计财装备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办公室):

现将人民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

二、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其它场合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佩戴2.5公分徽章。

三、在非审判活动时如需佩戴徽章,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作出有关规定。

四、穿着春秋装、冬装时,5公分徽章佩戴在胸袋上沿处,以不被衣领覆盖为准;2.5公分徽章佩戴在西服的插花眼上。

五、穿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处。

六、穿着法官袍时不佩戴胸徽。

七、不同季节审判制服不得混穿。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装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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