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7 20:02
有害邮品是1989年在美国举行的第20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上通过了适用于万国邮联会员国的集邮准则,“邮政部门为营利或其他目的,不顾公德而发行有害于邮政和集邮者的集邮品。
万国邮政联联盟和国际集邮联合会制定有《万国邮联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凡所发行的邮票、邮品,如果公然违犯此准则的有关规定,将一律被视为有害邮品”。上述《准则》是198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20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其第4条、第6条规定:“对于发行的每套邮品,邮政当局应保证:发行量以满足可能的业务需要及可预见的集邮活动的需要。”“无论在哪里,邮政当局都要确保以集邮为目的带有邮票的集邮产品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购买者的需求。”(1996年版《中国集邮大辞典》763页)
准则公布后,一些邮政部门仍不顾规定发行邮票及集邮品。国际集邮联合会、国际邮票商协会联合会、国际邮票目录出版者联合会三大组织于1990年公布了违反规定发行的邮票名称,并将其称为有害邮品。国际集邮联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有害邮品严禁在国际集邮联合会赞助的任何正式邮展中展出,正式发行的邮票目录中也不予刊登。
另外,1999年,万国邮联第22次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应遵循的集邮道德规范》(即“北京宣言”)之第4条规定“在每次发行邮票时,邮政部门应确保印刷数量以满足潜在的经营要求和可遇见的集邮需要。”(2002年2月18日《中国集邮报》)。
许多人错误的认为,按此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发行量少的“双连体”、“多连体”、“小版张”、“赠送版”、“兑奖张”等等,凡是大多数集邮者平价买不到的“贵族”邮品,均可列为有害邮品。但实际上,我国发行的大部分上述紧俏邮品(俗称“短腿”邮品)的发行量都是依据预订户数量、会员数、展场门票销售量而确定的,符合“确保以集邮为目的带有邮票的集邮产品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购买者的需求”,不属于有害邮品。
有害邮品主要是:按照万国邮联的规定,那些在邮政中无法使用的,或主要目的是换取外汇挣取钱财属于“商业邮票”的,才被万国邮联定为“有害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