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8 23:14
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是洪仁提出的法制主张。
语出《立法制渲询》:“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这是洪仁开法制思想的完整表述。其内容包括:(1)国家必须依法治理,中外历史经验表明,“立法制”为治国的首要措施,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强盛,就在于“邦法宏深”,实行法制;(2)立法制必须首先立法,而且要“立法善”、“设法当”;要做到这一点,立法就应该跟上时代的历史要求,“视乎时势之变通为律”,法律的修改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行,立法和修改法律都要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盖法之质在于大纲一定不易,法之文在于小纪每多变迁。”(《资政新篇》);(3)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和遵守。立法固然重要,立善法以后,不执行,不遵守,照样谈不上法制,法制的核心问题在于“遵行”。要使法律得到遵行,首先要做到依法办事,不畏权贵。法律行之于“在下者”是容易的,难就难在对于“奉法执法行法之人干犯法纪,能否认真耳”。洪仁开主张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一律“明正典型”,对于各级官吏要特别严格,他建议设立“新闻官”,以便广泛了解和检查各级官吏执法守法情况,其次,在执行方面,洪仁还提出“教法兼行”的主张,在强调制裁的同时,重视道德教化,为使人人知法守法,他大力提倡法制宣传,建议设立新闻报馆。这样,国家立善法以后,从上到下,使善法得到一体遵行,才能真正称为国家有了法制,也只有有了法制,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