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4 09:46
未成年人犯罪(英文:Juvenile delinquency,又称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各国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特别规定,但部分地区如中国香港则规定在未成年人若触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将需以普通法律作规范,与成年人看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犯关押于少管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最基础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两者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并充分衔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保护,倾向于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预防,侧重于通过提前干预,教育矫治等措施防止其滑向犯罪深渊,千方百计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此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直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与专门教育的法律属性,确定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与具体职能,以专门矫治教育取代过去的“收容教养”,进一步充分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
通过修法,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级处遇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加以管教,并赋予了学校相应的处分及管教措施。
未成年人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适用九种教育矫治措施、专门教育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出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情形,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严重不良行为中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罚处罚的,则采取专门矫治教育这种闭环管理的措施。
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正是基于这种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
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002年至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7610件,对44056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26763人,重刑率达61%;审结强奸犯罪案件51.1万件,对50.8万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8.7万人,重刑率达37%;均远高于普通犯罪近15%的重刑适用率。审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57050件,对56297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3923件,对66945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万件6.1万人,其中性侵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现象严重。有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长期性侵害。
2020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万人,年均上升5.4%。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抗诉566件,同比上升21.7%。
2022年2月2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6万人。
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七成;同时,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趋于平缓、涉网络犯罪逐渐增多。针对这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2024年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2024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202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一季度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2万人,同比增长77.67%。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诉67103人,同比分别上升35.3%、14.9%。其中,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人16972人,同比上升24.9%,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25.3%。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强奸罪24332人、猥亵儿童罪11013人、抢劫罪4103人、寻衅滋事罪3529人、强制猥亵、侮辱罪2887人,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8.3%。办理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下降。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34人,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占比从2022年的7.64%下降至2023年的6.92%。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办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盗窃罪29976人、强奸罪10232人、聚众斗殴罪9999人、抢劫罪8378人、诈骗罪7879人、寻衅滋事罪6223人,六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4.7%。
2024年上半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6万人,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7万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3.3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2.5万人。
司法大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关心。比如,某高中生觉得精神压力过大,告诉父母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该高中生自己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父母竟认为是孩子装病,该高中生杀人之后准备自杀,父母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让这些犯下重罪的“小恶魔”们受到应有的制裁。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这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
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孩子”,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唯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心理干预、守牢法律底线,才能更好护航孩子身心健康,让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百家号-浙江日报评)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