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6 11:59
简介
1、“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性质 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没有担保和财务承诺的情况下,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清算,母公司也已不再产生损失。因此,“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性质,就要依母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而定: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担保或财务承诺的部分,合并报表就应当确认为损失,反映在所有者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和本期损益“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项下;否则,就不应当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下,而应增设“子公司资不抵债额”科目反映,其性质介于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之间,类似“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担保或承诺金额大于母公司应承担的资不抵债额部分,反映在预计负债中)。
2、“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作用 将子公司的资不抵债额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反映,便于分清来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哪些属于资不抵债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正常经营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二级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二级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当年形成的,哪些属于前期形成的。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计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标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