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09:54
1.办理本地电话业务的手续
(1)用户到电信部门办理市话业务,一律由电信营业部门统一受理。
(2)用户要求安装或迁移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等业务应向电信营业部门索取登记单(卡),按公司要求填写各项内容。除用户到电信营业部门办理外,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上门或电话受理登记的方式。
(3)用户要求拆机、室外移机、加装用户终端复用设备、改名、过户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电信部门提出。
(4)装移电话副机、换机、增改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用户分户名变更等,用户用电话向电信部门提出即可办理。如需要用户补办手续的,可向用户寄发相关登记单(卡),请用户按要求填好后寄回或送交电信部门,以便备查。
(5)用户需要室内移机可以自行办理,如无条件施工的,可电话通知电信部门派员办理。
2.装移机所需的材料和话机要求
用户装移电话所需的材料由电信部门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话机可由用户自行选购,也可以由电信部门提供,话机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自行选购的话机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规定,并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标志。
3.电话设备的装设地点要求
用户电话设备的装设地点可由用户指定,但潮湿,易受风吹、雨淋、日晒或靠近电源线、火炉、暖气管、易燃物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和损害电话设备、影响通信质量的地点,不能装设.
4.用户电话号码配置要求
(1).用户的电话号码由电信部门核配。如用户要求使用指定的电话号码,若公司具备条件,可按“选号”办理,并可按规定收取选号费。
(2)电信部门因机械设备或业务技术上需要时,有权变更用户电话号码,但应书面通知用户。
(3)用户跨区移机或选号等需改变原电话号码时,为不影响对外联系,用户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在原电话号码上播放录音,提示号码改动情况,电信部门可为用户办理:“改号通知”业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改号通知”最长不超过2个月。如属电信部门原因变更用户号码,播放的“改号通知”录音免收服务费
5.用户装移机新设线路的产权归属
(1)电信营业区域以内的新设线路,其产权应归电信部门所有,统一由电信部门维护管理。个别特殊用户的专用线路,经电信部门同意,用户可以保留其产权。
(2)对于个别远距离用户和跨市、县用户自架的线路,因特殊要求,用户本身具备维护力量,并能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技术标准维护线路的,经电信部门同意,可以允许用户保留营业区以外部分自架、自维线路的产权,并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用户通信的前提下,可以在用户保留产权的杆路}:加挂线条、电缆或作局部改建。
(3)如电信企业扩大营业区域,原划在营业区域以外由用户保留产权的线路,已在新营业区域以内的,应同时划归电信部门所有。
(4)营业区内用户新设市话线路,产权归电信部门后,电信部门应本着联合建设、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费用,E给予用户一定的优惠。
6.通信终端设备的技术要求‘
用户使用的终端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及入网规定;必须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标志的定型产品。不符合进网规定的电话机及其他终端设备,均不得接入电话网使用。
电信部门要加强对用户终端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向用户做好业务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巡视检查人员如发现用户违章使用终端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7.用户预占号线的规定
根据用户的通信需要和书面要求,电信部门可为用户预占号码,即预先保留电话号码和用户线对,并按规定收取电话基本月租费。预占号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不超过6个月。
8.用户拆除电话的有关规定
(1)用户需要拆除电话设备,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电信部门,以便如期派员拆除。电信部门也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即予停止通话。
(2)用户因故暂时不需要使用电话时,可向电信部门提出“停机保号”申请。电信部门可根据用户要求办理,电话号码仍予保留。“停机保号”期间按3个月为一个收费单位收取停机保号费,不足3个月的按一个收费单位计收;若“停机保号”时间超过3个月,用户应在“停机保号”期内到电信营业部门办理续停手续。
(3)用户需要恢复通话时,应事先通知电信部门办理复机手续,复机时不收费用。如因故需变动装机位置的,按移机处理。因电信部门原因不能迁移电话,且原址已经拆线,可作为“暂拆待移”处理,免收月租费。
1.普通电话月租费的收费规定
本地电话月租费采用计时、计次、计距离的复式计次收费办法。根据月租费计费级别,规定每月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收费,即在市话营业区域内的用户,根据用户发话次数和通活的时长计算收费,首次通话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以后每增加1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营业区间用户的通话,每通话1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不满1分钟的也按一次计算。
2.专线月租费的收费规定
普通专线的月租费按对收取。在同一城市本地电话网内不论几段市话用户线路构成的专线,均按一对专线计算。占用一端市话线路进入各类公用网的,也按一对专线收费。
用户租用市话专线用于传递数据信号的,其速率在1 200 bit/s以下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速率在l 200 bit/s及其以上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加倍收取;对进入非话公用网的专线,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
临时电话和临时专线的月租费,在一个月期限内,不论用户使用天数多少,均按一个月的月租费收取。
(1)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不占用本地电话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或专用网用户)不分呼出呼人中继线,均按本地电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中继线标准按对收取月租费;占用本地电话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的月使用费,按该用户交换机容量(不含其所带的用户小交换机)计收。
(2)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ISP服务的数字中继线按“用于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标准收费。
(3)用户租用本地电话线路开放多路通信设备,按本地专线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多路设备容量(路数)的50%计收月租费。
(4)交换机分机费是向由公司提供或自备的代维小交换机分机收取的费用,纳费分机数按该交换机容量的90%折算。
4.占用局间中继线的收费规定
(1)用户装用普通电话、中继线、专线,凡占用局阆中继线的,每占用一对另加收两个乙种普通电话的月租费(按本地电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标准)。
(2)占用长、市中继线的,也按占用本地电话网局闻中继线规定办理。长途、市话两局在同一住址(包括同一宅内、同一院内、同一建筑物内)的不加收局阅中继线月租费。
5.电话业务装、拆机月租费的收费规定
当用户因装机或拆机使用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其月租费计收办法为:
·用户装机在每月15日以前装通,在16日以后拆机的,不论使用天数多少,均按一个月的月租费计收;
·用户装机在每月的16日以后装通,在15日以前拆机的,不论使用天数多少,均按半个月的月租费计收。
6.中继线、专线和普通电话互改的收费规定
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改装为普通电话或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专线,用户电话由包月制改为计次制的,凡在每月15日前变动的应按变动后的租费标准收取,在16日以后的仍按原标准收取。
7.收取装、移机费的规定
(1)用户要求装设或迁移电话(包括复用设备),不论工程繁简,用户建筑物内有无暗线设备,均按规定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和工料费。如用户装、移机需新设线路,所需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2)为便于计算,各电信企业可将营业区内自电话分线盒接入用户室内所需的工费和材料费,确定统一的平均收费标准。
(3)用户要求装设临时电话和临时专线的,按规定收取装机手续费、实需工费和材料损耗费。
(4)社会福利机构装移机工料费按住宅电话标准收取。
8.占用市话网编号的收费规定
(1)用户交换机、专用网用户占用市话百号组、千号群、分局号和汇接局号的,应根据本地电话网的位数和占用编号大小,按每门每月计费标准和用户交换机容量收取占用编号费,以及根据实装中继线数量按规定收取中继线月租费、
(2)用户交换机、专用网用户占用本地电话网编号,直接进入本地交换机选组级,其中继设备,包括传输设备和两端的端机费用以及其他一次性建设费用,应由用户负担。安装在用户端的端机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维或委托电信部门代维。线路部分及装设在电信部门端的端机产权归电信所有,由电信部门维护管理。
一个本地网按照行政区域可划分为若干个营业区。一般情况下,市政府驻地的城市市区或一个行政县(市、区)为一个营业区,同一营业区内用户相互之间的通话为区内电话,不同营业区之间的通话为区间电话。区内电话和区间电话统称为本地电话,用户拨打本地电话不需要加拨长途区号。
市内电话是指在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域以内,供电话用户相互通话和传递信息的电信业务。
市内电话是根据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划定营业区域,作为市话的服务范围。在一个城市中,原则上只有一个市话营业区域。已与城市市区相连或相距较近的市辖郊区应划人城市市区营业区域以内,不再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但距离城市市区较远、中间非城市区地带在10 km以上的市辖郊区市话机构,可以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
市内电话按照用户装用的设备和市话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若干业务种类,即:普通电话(正机)、电话副机及附件、无绳电话、用户交换机或集团电话、分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公用电话、用户终端复用设备、租杆挂线、代维设备、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电话查号、移机、改名、过户、代办工程和选号等。
农村电话业务是县(市)境以内.县城至乡(镇)村及乡(镇)村之间通话的电话业务。跨县(市)经由邻县农村电话电路接通的电话,也属农村电话业务。
农村电话营业区域应以本地网内电话端局或农村邮电支局(所)为中心,按2~5公里为半径,根据用户分布,结合自然地形划定。
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对象和业务性质,农村电话分为区内电话、区间电话和特别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