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中奎

更新时间:2024-08-06 09:09

朱中奎,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四川长宁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9年02月至1982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卡贡区(现卡贡乡)会计;

1982年11月至1987年0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会计;

1987年06月至1993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局长;

1993年12月至1995年0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昌都宾馆经理;

1995年01月至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副主任兼昌都地区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副县级);

2001年11月至2002年0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2002年04月至2007年0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年06月至2008年0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08年04月至2009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秘书长(副地级);

2009年11月至2012年0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12年01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正地级);

2012年12月至2014年0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地委党校校长;

2014年02月至2015年07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15年07月至2017年01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7年01月至2021年09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书记;

2021年9月免职。

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共西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0月13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4月,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中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并借此收受巨额钱财;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中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朱中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4月27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朱中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5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中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中奎利用担任原昌都地委组织部部长,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阿里地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公示

2024年8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了《西藏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做实做细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文章。其中重点讲述朱中奎、彭措、阿布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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