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7 19:53
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管理同级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政法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等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
(以市级编办为例)
1、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政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2、负责研究拟订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审核报批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核定局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5、统一管理本市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区县的行政编制。
6、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处级领导职数的配置标准;审核报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数;核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
7、负责研究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8、负责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9、统一管理本市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核报批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10、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11、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方案;审议市直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规定与办法;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三)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个别调整及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有关机构编制的事项,即:凡机构的撤并、升降、调整、编制的增减等,由本单位向编委会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市编办提出拟办意见,由编委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审核后形成会议材料,报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直单位报市审批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均应专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各县(市、区)送市审批的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有关机构编制的日常事务,由各县(市、区)编委会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
(三)凡送办的机构编制事项,如果是新设立单位,必须阐述其性质、职责任务及经费来源,并附相关文件依据;有关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名称必须写全称。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签发。常规性文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