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

更新时间:2019-09-22 22:34

李世镕,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籍贯陕西省,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内蒙古大学统计专业)。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3.08——1984.11,临河市人民政府秘书;

1984.11——1987.10,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1987.10——1992.10,巴彦淖尔盟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1992.10——1993.10,巴彦淖尔盟统计局党组成员、农调队长;

1993.10——1995.10,巴彦淖尔盟统计局副局长;

1995.10——1999.01,巴彦淖尔盟行署副秘书长(期间:1998.01——1999.06,兼任临河糖厂党委书记,主持工作);

1999.01——2002.09,巴彦淖尔盟经贸委主任;

2002.09——2011.0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2005.09——2007.10,在华中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11.09——2012.03,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2.03——2016.0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6.03——2016.09,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

2016.09——2016.1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0月1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鄂尔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李世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决定逮捕。

辞去代表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李世镕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世镕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17年10月10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原书记李世镕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世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其亲属安排、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品、礼金,纵容妻子长期不上班领取工资及补贴,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企业入股分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等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李世镕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世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

2018年1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8年3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世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世镕,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镕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超越职权,处理政府专项拨款,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推进项目,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世镕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2余万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内蒙古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其利用呼伦贝尔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前移送审查起诉的最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鉴于该案被告人曾系正厅级干部,涉案事实35起,证据材料多达111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多名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建办案组共同审查案件,仅用44天即将案件提起公诉。

另外,内蒙古宏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也因与被告人李世镕共同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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