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8
李云峰,男,汉族,1957年3月生,江苏句容人,大学学历,哲学学士学位,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75.10——1978.02,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
1978.02——1982.02,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02——1983.08,镇江地委党校教师
1983.08——1985.02,江苏省委办公厅老干部处、秘书一处秘书
1985.02——1988.08,江苏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秘书
1988.08——1992.05,江苏省委办公厅信息查办处、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2.05——1992.10,江苏省委办公厅巡视督查组组长
1992.10——1993.10,江苏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
1993.10——1996.01,挂职任江阴市委副书记(其间:1995.04-1995.12,参加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01——1997.06,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1996.10-1998.06,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7.06——2000.08,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2000.08——2003.04,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04——2006.11,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6.11——2007.07,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7.07——2011.03,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1.03——2011.11,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1.11——2016.06,江苏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党的十八大代表,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江苏省委委员、常委,江苏省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
2016年5月3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云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纵容默许家属收受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云峰身为中央候补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云峰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云峰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云峰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本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正智担任审判长,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