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

更新时间:2024-04-15 00:31

李佳,男,汉族,1961年1月生,辽宁大连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曾任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人物履历

1979.08-1983.08 辽宁大学化学系分析化学专业学习;

1983.08-1985.09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85.09-1986.12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科技科副科长;

1986.12-1990.09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科技科科长、科技经营部部长、中心主任助理、工程师;

1990.09-1990.12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处主任科员;

1990.12-1992.04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处级);

1992.04-1994.06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副处长;

1994.06-1996.05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处长;

1996.05-1998.08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1995.10-1997.03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1998.08-2000.01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00.01-2000.1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1998.03-2000.09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0.11-2000.12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

2000.12-2004.07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2000.03-2001.01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7-2008.12 辽宁省副省长;

2008.12-2011.1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1.10-2011.1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1.11-2016.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02-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11-2018.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01-2018.03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03-2019.01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9.01-2022.08 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担任职务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代表资格已被终止),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山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免去职务

2022年8月2日,省政协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在太原举行,会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免去李佳同志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

撤销资格

2022年8月24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经表决,会议决定追认关于撤销李佳同志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政务撤职

2022年8月2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佳同志党性原则缺失,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在党内选举中搞变相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打探党风廉政意见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贵重礼品。

李佳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佳同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够配合组织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佳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省部级;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22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终止资格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佳辞去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佳的代表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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