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12-23 16:49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文化和旅游部为业务主管,民政部登记管理,注册资金2000万,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国家级艺术基金会,积极参与中国当代美术事业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

组织概况

组织宗旨

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扬李可染爱国及为民族文化艺术奉献的精神内涵,研究、促进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组织展览,推动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普及与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业务范围

1.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 依照有关规定,就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二十世纪中国美术,进行研究、整理、出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展览、宣传等;

3.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李可染艺术及其相关的东方文化领域的研究、宣传、出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专题展览等活动;

5. 奖励、资助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有贡献的艺术家、理论家、相关机构和组织;

6. 奖励、资助与艺术教育相关的团体及个人;

7. 举办有关艺术方面的教学培训、研讨会、讲座等;

8. 资助依法设立艺术馆、博物馆等;

9. 研发衍生品及书画艺术品复制等;

10. 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机构领导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许传信

党支部成员:许传信、马春林、蔡明金、赵炜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荣誉理事

杨振宁、李政道、李 松、邵大箴、李宝林、白淑湘、杨力舟(按年龄排序)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理 事 长:刘 莹

副理事长:汤书昆

秘 书 长:许传信

理 事:刘 莹、汤书昆、许传信、孙蒋涛、李 辉、路 宇

监 事:孙 里、许华琳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艺术顾问委员会

主 任:邵大箴

委 员:于 洋、马振声、王 镛、王明明、王鲁湘、孔 紫、龙 瑞、田黎明、白淑湘、刘曦林、孙 克、李 松、李行简、李宝林、杨力舟、吴洪亮、张仁芝、陈 岩、陈筱君、邵大箴、郎绍君、赵立忠、姜宝林、贾又福、韩书力、薛永年(以姓氏笔画排列)

大事记

李可染学术讨论会(北京·中国画研究院)

李可染遗作展(北京·炎黄艺术馆)

出版:《李可染书画全集》(三册),杜滋龄主编,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筹备组成立

李可染中国画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无限江山——李可染艺术世界(台北·历史博物馆)

李可染艺术展(南京·江苏省美术馆)

李可染艺术研讨会(南京·江苏省美术馆)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李可染中国画展(上海·刘海粟美术馆、上海美术馆、宝山钢铁艺术中心)

’98中国国际美术年——当代中国山水画·油画风景展(北京·中国美术馆,广州·广东美术馆,高雄·炎黄美术馆)

东方既白——李可染艺术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东方既白——李可染艺术当代价值和未来意义 学术研讨会(北京·中国国家画院)

东方既白——李可染艺术展(广州·广东省美术馆)

李可染水墨画艺术世纪大展(台北·历史博物馆,高雄·市立美术馆)

李可染墓地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落成

黄润华作品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气宇轩宏——李可染的艺术(香港·香港艺术馆展)

李可染艺术展(杭州·西湖美术馆)

张遇圣·李可染展(韩国汉城·现代美术馆德寿宫分馆)

李可染中国画艺术学术讲演会(主讲:李小可、王鲁湘;韩国汉城·现代美术馆德寿宫分馆)

雪域彩练——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雪域彩练——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上海·上海美术馆)

雪域彩练——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广州·广东美术馆)

雪域彩练——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深圳·关山月美术馆)

雪域彩练——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澳大利亚)

李可染抗战宣传画展(沈阳·张氏博物馆)

李可染写生作品展(广东·深圳美术馆)

李可染写生作品展(上海·上海美术馆)

江山无尽——李可染山水画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人与自然——第二届中国山水画·风景展(中国油画学会、中国画研究院、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联合主办;北京·中国美术馆)

中国首届李可染艺术节(徐州市政府、江苏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研究院、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主办;江苏·徐州·李可染艺术馆)

李可染作品展

李可染艺术生平及抗战题材作品展

乡国情”(徐州籍艺术家书画展)

文艺演出——“东方既白”

《胆与魂》艺术论坛(主讲:邵大箴、王鲁湘)

李可染诞辰一百周年纪念会(北京·人民大会堂)

李可染作品“核子重如牛,对撞生新态”雕塑落成(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

世纪·可染——纪念李可染诞辰100周年作品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李可染艺术与20世纪中国美术 国际研讨会(北京·中国美术馆)

李可染与当代中国山水画(北京·中国美术馆)

世纪可染—纪念李可染诞辰100周年 答谢宴会 (北京·钓鱼台国宾馆)

第二届李可染艺术节(徐州)(江苏·徐州李可染艺术馆)

李可染艺术馆新馆落成典礼

百年可染纪念文集首发式

学术研讨会,主讲人:王鲁湘、万青屴

李可染书画精品展、文献展,策展人:李小可

李可染艺术传人作品邀请展,策展人:李小可

2009春放之约”纪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成立十周年暨生肖2009贵金属纪念卡揭幕仪式(北京·人民大会堂)

因汶川大地震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30万元

实者慧——邹佩珠、李小可、李珠、李庚捐赠李可染作品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中国(徐州)第三届李可染艺术节(江苏·徐州)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作品展(广东·惠州博物馆)

艺缘——邹佩珠的创作和社会活动(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画龙点睛——李可染的世界系列作品展(人物篇)(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李可染艺术大展(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

李可染艺术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

大美西藏——西藏当代绘画邀请展(北京·民族文化宫)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山西展(山西·山西省美术馆)

藏迹——李小可版画作品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李可染的世界——千难一易写生画特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挂名主办:大山回响——李宝林山水画展(上海中国画院);姜宝林艺术展(中国美术馆、宁波美术馆、浙江美术馆)

藏迹——李小可版画作品展(深圳·关山月美术馆)

水墨家园——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精品展(广东·东莞·莞城美术馆)

水墨家园——李小可水墨作品展(江苏·徐州·徐州艺术馆)

藏迹——李小可版画作品展(江苏·徐州·徐州艺术馆)

水墨家园——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广东·广州·广东美术馆)

和美净土——巴马扎西水墨画展(挂名主办,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韩书力进藏四十年绘画展(挂名主办,北京·中国美术馆)

故纸情怀——方钢军书法作品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汉风墨韵——李可染暨“彭城画派”书画作品展(南京·江苏美术馆)

是什么就是什么——韩书力经版与水墨作品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金铁烟云——李可染的世界系列作品展(书法篇)(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藏迹——那儿·他们·小可影像”中国矿业大学捐赠作品展(徐州·中国矿业大学与设计学院)

汉风墨韵——李可染暨“彭城画派”美术作品晋京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澄怀观道——朱建山水写生展(江苏·徐州美术馆)

墨韵书香——李小可书画艺术展暨中美艺术家交流活动(美国旧金山·南海艺术中心)

踪迹大化——傅抱石艺术回顾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第六届黄河明珠·中国乌海书法艺术节——李家山水作品展(内蒙古乌海·当代中国书法艺术馆)

水墨家园——李小可作品展(上海·中华艺术宫)

汉风墨韵——徐州美术的历时与今天作品展暨“彭城画派”作品展(上海·中华艺术宫)

李可染先生逝世二十五周年纪念会(北京·北京国际饭店)

江山无尽——李可染的世界系列展(山水篇)(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李可染先生夫人邹佩珠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5月4日晚8时1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邹佩珠先生遗体告别(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大礼堂)

水墨家园·藏迹——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侨福芳草地聚艺堂)

邹佩珠先生追思会(北京·京伦饭店四层)

水墨家园——李小可作品展(南京·江苏省美术馆 一、二号展厅)

金色海岸——李义弘水墨画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蓝天净土·高原画派——西藏题材创作工程首期成果展暨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新馆开幕庆典(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汉风墨韵——刘邦故里·徐州美术的历史与今天暨“彭城画派”作品展(山西·山西博物院)

水墨家园——李小可作品展(台北·国父纪念馆逸仙艺廊)

山水清音——李小可、庄小雷中国画作品展(北京·中国国家大剧院)

雕塑人生——邹佩珠先生纪念展(北京·北京画院美术馆)

大雅宝胡同甲2号——二十世纪中国美术的传奇(首展)(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天上西藏——西藏唐卡艺术精品汇展(北京·中国美术馆)

水墨家园·近观可意——李小可作品展(深圳·关山月美术馆)

中国(徐州)第四届李可染艺术节启动仪式暨李可染和他的徐州师友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艺术馆)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艺术馆)

纪念李可染先生 110 周年诞辰系列活动——“师牛堂”复原暨水墨家园·小可行迹——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岁月·回望·重聚——可创 20 周年纪念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山川乡国情——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李小可导师工作室师生作品展(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北京大学全球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纪念李可染 110 周年诞辰——墨天神境·李可染最后十年作品展(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展览同期在“国博大讲堂”举办由李小可先生主讲的《我心中的父亲》主题讲座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作品展(深圳·观澜美术馆) 展览同期举办专题讲座

20世纪中国美术家的记忆 ——“大雅宝胡同甲2号”文献研究展(深圳关山月美术馆),同期举办《我心中的大雅宝胡同甲 2 号》讲座

大雅宝胡同甲 2 号 —— 二十世纪中国美术的传奇(上海·宝龙美术馆)

藏迹——李小可写生之路(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大雅宝胡同甲 2——二十世纪中国 | 美术·历史·现场(北京·嘉德艺术中心)

小手传大爱童心微公益——2019年第七届小手传大爱国际公益书画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为祖国河山立传——北京画院山水画家邀请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中国美术馆参加纪念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雪域祥云——西藏布面重彩画展”暨西藏美术馆藏品征集启动仪式 (北京·中国美术馆)

水墨造化——李小可写生作品展(荣宝斋画院学术厅),同期举办《水墨家园—李小可创作杂谈》主题讲座

水墨家园——李小可作品展(上海·宝龙美术馆)

水墨造化——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荣宝斋大厦二层多功能厅)

藏缘——西藏当代美术作品邀请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仰之弥高——二十世纪中国画大家展(江苏·南京博物院)

纪念李可染先生逝世三十周年纪念会(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水墨家园——李小可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艺术馆)

山川乡国情——李小可艺术工作室15周年教学成果展(北京·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美术馆)

原理事长李小可先生因病逝世

在八宝山革命公墓大礼堂举行李小可先生告别式

非同小可——李小可的纯净世界(北京画院美术馆)

自然的感动·传承的力量——李家山水三代艺术家对景创作展(北京·荣宝斋大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党支部成立。

纪念李小可先生逝世一周年——“非同小可”李小可先生限量水墨数字藏品发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与人民网联合举办)

“非同小可——纪念李小可先生逝世一周年”追思会(北京·可澄园)

2023年

李可染、邹佩珠先生合葬仪式(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

为祖国河山立传——李可染、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可艺术中心)

组织章程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LI KERAN ART FOUNDATION,缩写:LKR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扬李可染爱国及为民族文化艺术奉献的精神内涵,研究、促进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组织展览,推动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普及与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李小可等捐赠。

(一)境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 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和旅游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 依照有关规定,就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二十世纪中国美术,进行研究、整理、出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展览、宣传等;

(三)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李可染艺术及其相关的东方文化领域的研究、宣传、出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专题展览等活动;

(五) 奖励、资助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有贡献的艺术家、理论家、相关机构和组织;

(六) 奖励、资助与艺术教育相关的团体及个人;

(七) 举办有关艺术方面的教学培训、研讨会、讲座等;

(八) 资助依法设立艺术馆、博物馆等;

(九) 研发衍生品及书画艺术品复制等;

(十) 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外知名的贤达;

(二)国内外著名的画家、理论家、策展人等;

(三)热爱中国文化艺术的国内外著名的企业家。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中国文化及公益慈善事业以推动当代艺术、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项目支出等;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其它合法的必要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7日第五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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