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9 16:36
李宏庆,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广西博白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
1983.09--1985.07 广西财经学校统计专业学习
1985.07--1994.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外经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1988.09--1990.07中南财经大学干部专修科计统系计划专业学习)
1994.02--199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经济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其间:1994.10--1996.01挂职任广西贵港市副市长)
1996.01--199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外经处副处级干部
1996.04--1996.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计划委主要负责人
1996.06--20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政府市长助理、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其间:1997.09--1999.12广西大学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1.06--20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副市长
2004.08--20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8.10--2014.01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厅长级)、党组副书记(2009.04)
2014.01--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14.02)
2016.11--201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7.01--20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20.04--2021.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
2021.03--202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1.05--2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中共十九大代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2023年5月29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原书记李宏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7年至2021年,李宏庆多次收受下属李某某、管理和服务对象林某某送给的礼金共计23万元和高档烟酒等礼品,其中多次发生在节日期间;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廖某某等3人在私人餐厅、别墅小区等场所安排的宴请。李宏庆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3年7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李宏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李宏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亲亲疏疏、搞“小圈子”,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济上贪婪成性,滥权妄为,聚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李宏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宏庆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李宏庆(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宏庆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影响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其中包括:贺州市委原书记李宏庆搞“小圈子”,污染地方政治生态问题。
2023年10月,李宏庆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宏庆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宏庆利用担任贺州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