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50
李峰,男,1953年12月出生于江苏,籍贯为山东沂源,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
曾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民警、派出所教导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01年10月,任辽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
2002年03月,任辽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2002年05月,任辽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0月,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2年01月-2016年09月,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2017年06月,任辽宁市县政协联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罢免代表
2016年9月18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峰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峰(因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中发生的严重拉票贿选问题失职失责)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峰的代表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