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元

更新时间:2022-09-11 06:09

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政工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0.12-1989.07 广西柳州空压机厂装配车间车工、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其间:1987.09-1989.07,在广西柳州市委党校大专班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9.07-1991.04 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装配分厂调度员

1991.04-1994.09 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装配车间副主任,装配分厂副厂长、厂长,销售处处长

1994.09-1997.09 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副厂长兼销售处处长

1997.09-1999.01 广西柳州联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1995.08-1997.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1-2001.05 广西柳州空压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1.05-2002.07 广西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临时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2002.07-2003.03 广西柳州市工业控股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2003.03-2003.04 广西柳州市工控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2003.04-2004.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市工控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长,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兼)

(2001.04-2004.05 在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学习)

2004.05-2006.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6.09-2007.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09-2009.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04-20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1.08-201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委常委

2011.09-201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3.01-2013.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副书记,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工委副书记(兼)

2013.02-2015.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工委副书记(兼)

2015.02-201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5.12-201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党组书记

2016.01-202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20.01-202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书记

2021.02-2021.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党的十九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1年3月16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李新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21年11月22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第十一届自治区党委委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新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价值观严重扭曲,官商勾结、大肆敛财,甘于被围猎。毫无党性原则,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任用干部;生活腐化、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建设、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李新元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批准,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确认,决定给予李新元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李新元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韦武斌及合议庭成员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控辩双方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出镜忏悔

2022年2月16日,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广西召开全区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会上播放了专题片《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示》,贵港市委原书记李新元在警示教育专题片里出镜。

一审宣判

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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