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

更新时间:2024-08-18 13:37

李昌奎(1982年6月17日—2011年9月29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在云南昭通市进行。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强奸罪犯李昌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简要介绍

李昌奎,1982年出生,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案件详情

一件琐事引发的血案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李昌奎门口遇到王家飞(19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红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一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的审判长是:赵伟。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已经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引发热议

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认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以此终审判决。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报复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要依法严惩。

重审讨论

李昌奎案引发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一名法学家预言,大概30年后,我国死刑会被废除。去年《刑法》大修,废除了13种死刑。国际上,法学界的共识是:以暴制暴并非现代法治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而且,少杀、慎杀早就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共识。

云南省高院派专人重审此案

“我们坚决要求一命还两命!”王家飞的父亲王廷礼说,一个月前,他们就向省检察院申请,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希望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死刑。“我们向省政法委,甚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都递交了申请书,不过到现在都没有回音。”

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省高院,该院新闻中心相关人员表示,省高院对此事非常重视,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之后会向社会公布一个审查结果。

高院回应

“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赵建生回应二审改死缓:“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

“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针对社会各界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的热议,2011年7月6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省高院: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二审改判是审判委员集体讨论的意见

“我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死刑的最后核准是在最高法院,表明了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要求更加慎重。”赵建生说,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

“死刑是刑事处罚的最高点,法官在判死刑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还要依照国家当前刑事政策的指导。”赵建生解释:现在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

赵建生介绍: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而对于第一类案件,也就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适用死刑,突出打击的重点。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罪犯同样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惩罚。

“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赵建生表示: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农民。“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赵建生说,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有27名委员,凡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必须要过半人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下判决。换言之,至少要有14个委员同意才能确定。“所以,二审的改判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的。”

坚持申诉

“希望再审,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针对“李昌奎案”为何二审改判死缓作出回应时,受害者家属也正式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申诉委托。

案件进展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定于2011年8月22日上午8:00在昭通市开庭,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红后,又残忍杀害王家红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飞,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再审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于2011年8月22日上午8:30在昭通市进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程序为,将先不公开审理强奸部分,在9:30公开审理杀人部分。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在《再审决定书》中,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再审决定书》还称: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

死刑执行

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飞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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