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01 16:28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万余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亿7282万余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中院2015年10月12日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咸宁市中院认为,李春城对受贿犯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