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6
李杰翔,男,汉族,1964年3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1982.09--1985.07 包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专业学习
1985.07--1986.06 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党委组织部、教务处干部
1986.06--1989.07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厅政工科科员
1989.07--1993.09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副科级秘书,秘书一处副处长
1993.09--1994.11 海南丽祥实业发展公司副董事长、包头分公司总经理
1994.11--1997.11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副市长
1997.11--2000.1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副区长
2000.10--2002.12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2.12--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委书记
2003.11--2007.11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旗委书记、旗人大常委会主任(2002.03--2004.06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程管理专业专升本学习;2003.09--2006.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11--2010.09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旗委书记(其间:2008.10--2010.09 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09--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08--2013.05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05--2015.0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区能源开发局局长(正厅级)
2015.04--2016.0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6.02--2017.0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01--2017.05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7.05--2019.0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
2019.09--2022.01 青海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期间:2020.08,担任木里煤田非法开采问题调查组组长)
2022.01--2022.02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2.02--2022.03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2.03--2022.04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党的十九大代表
2022年4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杰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4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杰翔辞去青海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杰翔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杰翔的代表资格终止后,其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2022年9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杰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搞政治投机,为谋求职务晋升结交政治掮客,利用国有矿产资源搞政治交易,对抗组织审查搞政治伪装,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乐,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亲友经商做掩护,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杰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2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杰翔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1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杰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杰翔,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获取财政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2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杰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杰翔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杰翔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杰翔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杰翔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获取财政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23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杰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杰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