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栋梁

更新时间:2018-08-18 11:00

李栋梁,男,汉族,1962年8月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入伍,大学学历。曾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人物履历

1979年11月——1984年01月,解放军32824部队三营十五连战士、班长;

1984年01月——1984年08月,福建省同安县新民公社治安办、计生办工作人员;

1984年08月——1989年02月,福建省同安县五显乡人武部干事、乡纪委委员;

1989年02月——1991年07月,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

1991年07月——1993年09月,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

1993年09月——1994年08月,福建省同安县汀溪镇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

1994年08月——1994年12月,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

1994年12月——1997年02月,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席;

1997年02月——1999年06月,福建省同安县政府副县长,同安区副区长(其间:1997年02月—1999年04月,在宁夏海源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9年06月——2002年02月,厦门市同安区副书记、副区长;

2002年02月——2002年03月,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2年03月——2007年01月,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1年09月至2005年07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

2007年01月——2011年07月,厦门市湖里区委书记;2011年07月,起兼任厦门市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1年09月——2011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10月——2011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1年11月——2015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18日,据福建省纪委消息: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6年2月1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开除党籍

2016年2月2日,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李栋梁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栋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栋梁开除党籍处分;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撤销职务

2016年2月4日下午,福建省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因严重违纪,撤销李栋梁的副市长职务。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栋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栋梁,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梁在担任厦门市湖里区区长、区委书记、厦门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7年4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案件。

一审宣判

2018年8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栋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查,被告人李栋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24.079万元及积家牌手表一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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